禄丰工业园区地处滇中腹地,是楚雄州连接昆明的东大门,是滇中经济区和楚雄经济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昆明城市经济圈的辐射范围。距省会昆明97公里,距州府楚雄85公里,成昆铁路、320国道、安楚高速公路呈川字型贯穿园区。禄丰工业园区规划面积为80.4平方公里,由金山片区(56.5平方公里)、勤丰片区(9.9平方公里)、土官片区(14平方公里)三个片区组成,3个片区的《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均通过上级批准实施。2010年入园企业30户,实现工业总产值78.39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6.2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76.25亿元,实现利税总额13.37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2.37亿元,园区工业增加值占区域工业增加值比重58.5%。
禄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是禄丰县人民政府的副处级派出机构,机构设“一室两局”,即: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核定事业编制11人,现实有干部职工10人。现有云南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昆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禄丰分公司、禄丰勤攀磷化工有限公司等几家大型企业先后入驻工业园区。
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
扩大对外开放 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
(2003年7月15日)
为加快楚雄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第 一条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投资的州外及国外、港、澳、台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投资者。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外,对外来投资者坚持"六不限制原则",即: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企业设立的条件、地域及持股比例、企业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生产的产品内外销比例、企业经营年限和投资规模不受限制。
第二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国有企业改革。鼓励采用BOT、TOT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形式投资建设,鼓励在州内进行成片土地开发。
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楚雄州的冶金矿产、天然药业、绿色食品、特色旅游等重点产业;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市政工程建设、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嫁接和第三产业;鼓励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和外经贸等行业。
第四条降低企业设见成本。降低外来投资的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木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确认后计价入股;外来投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只须到500万元以上,并佣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1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对外来投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订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
第五条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外来投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中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木金即可,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州内企业同等对待。
二、优惠政策
第六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提高我州增值税起征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达到规定的增值税征税起点的,免征增值税。
(二)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州外投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要及时给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确保我州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其中,属于商贸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退税率办理退税;属工业生产企业性质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免、抵、退税政策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三)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外来投资企业,可按政策规定给予享受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政策。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优惠。凡在我州行政辖区内新办的州外来楚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2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州外来我州投资企业优惠。凡同时符合企业注册资本金中州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和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担保机构优惠。凡为州内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以上新办的州外来楚投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兼并收购企业等,享受免(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六)税前扣除。州外来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八条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直接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批准,按投资应缴纳所得税的州、县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州内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资产,其土地转让、资产变现收入,原则上免交一切费用。当出让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出让收入所发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属地方税部分,实行先征收,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还原企业,全部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条对国内外投资者收购我州国有企业的给予付款优惠。以评估价并扣除职工安置补偿金后的资产剩余价值购买国有资本或国有净资产者,购买资金原则上在净资产转移前一次付清,一次付清者在50%以内优惠。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在两年内向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付清款项,享受30%以内优惠,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应付款的60%;欠交部分用有效资产作抵押,允许在两年内分两次付清,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保证企业发展用地
在楚雄州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优惠提供、依法有偿出让或划拨、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州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利税产业和楚雄州重点发展的产业,经同级政府认定批准,一律由同级财政出资提供部分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土地10亩;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土地20亩。所提供土地由招商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与投资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实行个案处理。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超过本规定的,执行开发区政策。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合同。投资者不愿申请续期的,政府只收回土地及其它公共设施,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可拍卖,收入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文教卫生项目,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的10%-15%缴纳。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权和使用权。
第十四条满足用地需求,降低用地成本。
(一)外来投资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园区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州外来楚投资企业有偿开发国有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返还头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的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对我州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扶持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六条州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工作项目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开发、论证、储备、发布及代理招商、网络招商及重大项目的国内外招商招展活动;用于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兑现及引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七条州政府每年将根据财政状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扶持和鼓励我州企业的出口商品基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名 牌产品、出口本地自产产品、州内企业到国外设立企业及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州院州校联合协作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
培育名 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 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 牌出口商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州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 名商标和省名 牌产品的外来投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实行引资奖励。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州招商引资工作,凡引进国内外客商在我州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项目实施后,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确定,报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引资中介奖励。对单个项目引进外资按美元计算超过500万元的,由州委、州政府颁发奖金并授予荣誉称号。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州委、州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及州级有关部门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兑现奖惩。对引进投资项目、资金、科技成果有突出贡献以及对改善投资环境、搞好优质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切实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监督、规范收费、减少检查、严管罚款、杜绝摊派,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的行为。各级吝有关部门每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凡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州及其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省收费实行统一科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要统一收费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及证件,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严禁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对乱收费的单位和部门,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外来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凡在州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列入省、州、县 (市)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县(市)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执法监督。政法机关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押或查封时,对企业年纳税额州级在200万元以上、县(市)5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必须分别报州、县(市)政法委同意后才能执行。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或列为省重点企业的,需按规定报省政法委同意后才能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企业法人代表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州、县(市)监察部门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二十三条简化审批程序,建立行政公示制和时限制。要简化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一站式"审批。所有与企业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张榜公布其管理内容、审批条件、收费标准、办事程序、申报文件规格和内容、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并承诺工作时限。各有关部门在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凡企业申报文件有效、资料齐备的,有关部门必须按以下时限办妥有关手续。
(一)城市规划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二)属楚雄州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地,土地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用地手续。
(三)供水、供电、通路和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
(四)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一律不收费。环保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评价登记表后,必须分别在60天内、30天内、15天内予以批复,否则视为认可或同意。
(六)凡涉及外来投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章程审批及其登记注册等部门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手续。
(七)外来投资者也可以委托州、县(市)招商引资部门办理全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州政府建立"州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投资者的各类投诉,并及时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也可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任何部门在接到投资者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也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的情况向投诉者说明。
建立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和个私经济,对与企业有联系的经济管理、执法、服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态度以及实行行政公示制、工作时限制、服务承诺制的情况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年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政府作出检查,由有关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对完不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将严格按责任制进行奖惩。当年被惩的县(市)和部门不能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先创优活动,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不能评选为当年的优 秀公务员、劳模以及其它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要把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千部政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对外开放的思想观念、引资政策、优 秀外来投资企业的宣传,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阻碍招商引资,损害楚雄州对外开放形象的人和事要进行曝光,树立"重商、爱商、亲商、护商"的观念,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处处都是招商形象"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州外投资企业,引进企业发展急需的国内外各类优 秀人才,相关手续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为企业提供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含建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续保、职称评定等)。
外来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州外聘用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一律享受县(市)居民待遇。其子女的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常住户口落户登记手续。
外来投资者及其员工,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来往港澳商务通行证或商务护照。
外来投资者办完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发放投资优惠证,凭投资优惠证享受优惠政策。
六、加强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切实加强楚雄州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招商引资作为统揽经济工作全局的战略任务来抓。
(一)成立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楚雄州招商局,办理日常事务。
(二)实行州、县(市)各级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
(三)设立州、县(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四)建立健全各级招商引资机构,强化职能,配强人员。
(五)建立利用外资协调会议制度。
(六)建立各级外来投资便民服务中心。
(七)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对重大项目实行州、县(市)级领导挂点联系和跟踪落实责任制。
(八)加强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积极开发、论证、包装和推介重点招商项目。
(九)强化网络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节会招商和国外招商,创新招商方式。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吝部门要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楚雄州外来投资企业。过去与之不相符的政策,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授权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禄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运输发达,集市贸易活跃,商业服务网点遍布全县城乡各地。广通就其地处滇西“旱码头”的优势,被辟为州级经贸开发区,以交通运输、邮电、金融、旅游、餐饮服务、批发零售、仓储转运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正在形成集贸易、加工为一体的综合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