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9月17日在昆明召开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出台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下称“自然资源部《试行意见》”),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试行意见》有关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等4个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并与自然资源部《试行意见》同步实施。
云南省自然资源副总督查吴乔峰表示,自然资源部《试行意见》及我省出台的4个配套文件,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指导性强,对深入推进我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据吴乔峰介绍,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措施主要包括7项内容,分别为: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全过程、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严管严控协议出让、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深化同一矿种同级管理、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调整探矿权登记期限、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
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
据介绍,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享有“有色金属王国”美誉,全省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43种,占全国已发现矿种的83.14%,73种矿产保有资源储量排在全国前10位。
吴乔峰说,长期以来,矿业经济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看到我省矿产资源优势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矿业权出让制度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不相适应,“重开发、轻保护”的传统发展方式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登记、资源储量监管等制度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业经济的发展。因此,推进云南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势在必行。
自然资源部《试行意见》的印发实施,则为我省探索解决矿产资源管理现存问题提供了政策遵循和路径方法。
吴乔峰在解读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系列文件的特色亮点时介绍,我省此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首次将“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写入规范性文件,作为矿业权准入的刚性要求;首家在全国提出并建立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
记者注意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明确:“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矿业权出让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
根据系列文件要求,云南省将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8个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对不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办理矿业权出让登记。
吴乔峰表示,我省还将通过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完善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机制,为下一步修订《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归省级管理
我省本次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另一大鲜明亮点,是明确规定“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副处长徐晶介绍,在实施改革前,探矿权出让登记权限按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勘查投入来划分权限,采矿权按开采矿种、资源储量规模来划分权限。然而,在实际探矿、采矿工作中,勘查面积、勘查投入、资源储量规模发生变化的情况时有发生,矿业权人只得在上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间奔波。实行同一矿种同级管理,无论勘查面积、投入、储量规模多少,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基于矿种分类进行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划分标准多,影响行政管理连续性的问题。
根据自然资源部《试行意见》要求,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省在制定管理权限时,将矿产分为重要战略性矿产、大宗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和其他矿产4个大类,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具体实施情形为:石油、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管理;煤、铁等11种大宗战略性矿产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矿产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另外,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结合我省煤矿整治工作要求,省级管理的除煤矿、煤层气以外其他9种矿产涉及的延续、转让变更等5个登记事项,也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针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中的特殊情形,我省也制定了细化规定。勘查开采矿种涉及多个矿种时,明确了按主勘查开采矿种的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涉及勘查开采范围跨州(市)行政区划时,由占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大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等规定。
在徐晶看来,这一改革措施,很大程度上压缩了行政管理层级,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服务”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改革还对优化我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事项作出了重大调整。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环节,储量登记书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厘清政府与市场界线,大幅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由改革前的18种情形减至改革后的4种情形,减少了78%,大大减轻了矿业权人负担,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记者 孔垂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