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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落地按何标准给予激励 安宁工业园区建“亩均税收”评价机制
2020
06/15
14:30


安宁工业园区。本报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缪亚平 通讯员何丽卯报道 近日,安宁工业园区出台了《亩均税收衡定产业扶持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建立“亩均税收”评价工业项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质项目投资落地。

《奖励办法》适用于在安宁市投资新建的亩均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6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中,引进落户工业园区的新建购地生产性项目必须是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类产业,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云南省、昆明市、滇中新区和安宁市产业规划及园区产业定位,并依法依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

《奖励办法》提出,正在建设期的项目可以按13万元—15万元/亩兑现产业扶持资金。自项目投产纳税年度起3年内,当年实现在安宁市范围内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含)以上的,次年按照15万元—17万元/亩的标准全部兑现产业扶持资金。若连续3年均未达到亩均税收60万元(含)以上的,不予兑现产业扶持资金。

《奖励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法人可填写《安宁市工业园区新建项目奖励申报表》,将引进项目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厂房和设备)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或相关票据)、财务报表及其他资金到位的证明材料、市财政局(或市税务局)出具的引进企业生产性纳税总额证明等向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报。

此外,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拟订奖励方案。申报企业应当充分配合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聘请机构的审核工作,接受就有关事项的问询、调查和核实,申报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没有隐瞒和遗漏的信息资料供审核,并在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聘请机构要求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资料。

《奖励办法》提出,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聘请机构有权向任何第三方开展问询、调查和核实,如需申报企业提供协助的,申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协助。申报企业拒绝配合,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驳回其奖励申请。对初审符合本办法的奖励项目,安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拟订奖励方案提交安宁市产业资金联合审查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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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缪亚平 通讯员何丽卯报道 为促进工业项目快速推进和园区实体化运行,安宁市日前出台了《安宁市推行工业用地“格式化”组价、“标准地”出让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进一步解决安宁市工业用地成本倒挂、组价政策不清晰且周期较长、林地报批费用分摊不到位、部门职能责任不清、开发资金滚动渠道不畅等问题。

根据《实施意见》,安宁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实行“四个不纳入”。涉及村庄搬迁、安置、过渡经费,不再纳入工业用地成本分摊;2020年前市财政预算安排并已投入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和征地拆迁资金,不再纳入工业用地成本分摊;争取专项债和上级财政补助实施的项目,补助部分不再纳入工业用地成本分摊;涉及工业地块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耕地占补平衡费用,不再纳入工业用地成本分摊。

《实施意见》提出,实行工业用地“格式化”组价、“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不高于30万元/亩的要求,坚持园内同价“标准地”出让的原则,按照“直接成本+规税费+开发成本”格式化组价。其中直接成本由片区综合地价+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不纳入”除外)组成;规税费由土地报批规税费用(“四不纳入”除外)+林地报批费用组成;开发成本,直接成本+规税费剩余部分,全部组价片区开发成本。工业用地直接成本和开发成本,不再以审计结果为依据。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工业用地组价时限办结制,建立工业用地组价由工业园区和土储中心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属地街道、市土储中心、市林草局联合组价机制,其中属地街道负责提供直接成本,市土储中心、市林草局负责提供报批(参考)费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开发成本。工业用地组价自接到企业供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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