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范围包括昆明、红河、德宏三个片区。如何推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10日在省政府官网公开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干货满满,现摘取其中亮点,您一睹为快。
鼓励一线干部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试验,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积极创新。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赋予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省级和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经济调节、行政审批等领域,除确需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授权或委托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
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实施一批突破性的改革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重大改革举措优先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包含但不限于制度改革、经济领域改革等方面。
这些企业符合条件时可获得奖励
新设立的贸易类企业,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突出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对自贸试验区范围内重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大型央企等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在享受省、州市和自贸试验区现行优惠和奖补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对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龙头型、基地型投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专项支持。
对参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整体开发、成片开发或“区中园”开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导入等业务,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经各片区管理机构认定予以奖励。
对自贸试验区特别重大的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这些机构可获得最高500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在依法合规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理财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向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提供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进一步拓展自贸试验区理财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投资企业股权,推动自贸试验区法治化、市场化银行债转股业务健康有序开展。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
对云南省跨境人民币自律组织评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直接办理在外商直接投资、跨境融资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业务下的跨境人民币收入在境内支付使用。
这些企业符合条件时可享受税收减免
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按照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鼓励自贸试验区搭建资本运营平台,促进资本高效合理流动。
推进“多规合一”,落实国土开发强度控制政策,加强自贸试验区有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实现各类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