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季征)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科技转化中的职责,并就促进科技同经济的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发展的对接、创新项目同市场需求的对接、科技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的对接作出明确。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途径,1998年我省施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了科学技术的进步。但随着近年来我省创新型云南建设步伐加快,亟待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进行细化,以法律手段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对能够促进高质量发展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够提高环境保护、生态修复、防灾减灾、水污染、电磁污染防治等能力,促进绿色技术发展的;能够促进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能够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或者乡村振兴的;能够改善民生和促进健康云南建设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助、研发后补助、发布产业技术指导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应用,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专业、高效、完整的服务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重要条件。对此,条例草案提出科技、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培养技术经理人和技术经纪人;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针对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和作价投资时,因审批程序繁琐影响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的情况也进行了规范,明确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处分权、使用权、收益权,可以自主决定采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实施转化,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或者备案。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鼓励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