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的政策。
曲靖开发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开发区管委会较大的优惠政策。概括起来有十个方面:
1、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对开发区内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地州一级的经济管理权。
2、有土地使用、出让的审批权。开发区所需土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的规划一次划定、分期开发。并规定开发区内土地出让最高使用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土地出让所得收入专项用于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3、享有较大投资规模审批权。开发区管委会有权审批不需国家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不涉及外贸许可证配额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内资生产性项目。
4、有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省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三年起,开发区内新增地方财政收入留在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
5、享有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经济开发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参照执行省政府给予昆明市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优惠政策。即:①、开发区内生产性的 "三资"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其它所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实行头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③、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④、境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它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开发区内举办的内资、内联企业所得税可以比照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即:①、开发区内兴办的国内资金企业,其产品属出口或经认定技术先进的,税收政策与外资企业相同。②、开发区内企业具有较高的留汇比例。③、从开发区外收购的半成品、原材料含从边境贸易收购的物品在开发区加工增值20%以上的出口产品,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外汇留成优惠政策。④、开发区内的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或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申请,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审批,可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政策。
6、享有外汇调剂权。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内联企业之间可以在外汇管理部门指导下调剂外汇余缺。
7、可设立保税车间和保税仓库。开发区内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车间和保税仓库,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服务。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8、有宽松的户籍管理权。开发区内就业人员经管委会批准可落临时户口,并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在开发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干部和科技人员,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转为城镇户口。
9、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享有更大的自主权。
10、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享有省、市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二)优质的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为使中外投资者拥有理想的投资环境,在管委会机构设置中,设有工商、国税、地税、城建、土地等部门,充分体现了 "四个一" 的办事制度,即一支笔审批,一个会议决定问题,一颗章管用,一份文件起作用。并设有 "一定式" 服务机构,使中外投资者在一栋楼办好相关手续,为中外投资者提供方便,节省时间,增加效益。
对重点项目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和跟踪服务制,从项目考察、咨询、洽谈立项、签约、审批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提供优质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重视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提高,强化大局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协调配合意识、服务意识、廉洁意识,逐步规范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克服随意性,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政策和环境优势,让中外投资者满意、放心。
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曲靖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曲靖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第二条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土地优惠
(一)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豫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二)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三)在征地中除按法律规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和应收取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四)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可以租用集体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户,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除房地产开发用地外,按有偿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1、确定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应经过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报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2、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标准:按照单位面积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外来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优惠:(1)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矿冶、化工、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到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 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的优惠。(2)投资于其它项目的,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 OO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到10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的优惠: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0万元,给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的优惠。
3、出让金的支付。出让金在7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经申请,当地政府批准,可与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70天内先支付20%,余款在5年内付清。
4、对享受了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用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将收回土地转让金上的各项优惠。
(七)外来投资企业及驻曲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曲靖市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四条 财税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的第三年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的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先征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的同等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七年至第十年,按地方净收入数的6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该企业扶持。
(二)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性质的国内合作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按缴入地方财政收入入库数额,扣除上解部分,按地方净收入数,由同级财政部门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市外投资参股曲靖市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控股以及兼并、收购、租赁辖区内各类企业形成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净入库数,扣除上解部分后,比原企业的增量部分,第一年按10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二年按70%给予该企业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
(三)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利用耕地或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五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对列入市级出口基地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的头三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企业扶持。
(四)耕地占用税。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耕地占用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给予该企业扶持。其中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给予该项目扶持。
(五)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县(市)区国税、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报经市国税、地税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合作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勘察设计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一般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条件要求的,可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投资者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需要进行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评价成果免于审批。
第六条 贴息
投资于基础设施和能源、化工、矿冶、机械汽车、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产业的,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七条 风险投资
由市、县(市)区建立投资风险基金,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外来投资企业进行风险投资,经同级政府认可后,对因风险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由同级投资风险基金按企业风险投入资金损失额的20%给予扶持。
第八条 本文涉及的相关优惠政策由市、县(市)区政府按一般预算收入入库级次兑现。
第九条 国内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凭市招商局、市外经局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文自2003年月1月1日起施行。本文生效后新办的企业.遵照本文规定执行;本文生效前兴办的企业,继续遵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曲政发[2001]2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文由曲靖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曲靖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意见》,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机构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推介曲靖市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正式注册成立;
(二)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网络和优势;
(三)熟悉对外招商项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具有履约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确定代理商的程序: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自荐;
(二)市招商局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经市政府审定确定后,由市政府或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招商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积极在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宣传曲靖,介绍曲靖的投资环境、产业导向、发展重点,推介招商引资项目;
(二)掌握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的投资动向,积极为委托方推介招商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曲靖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三)负责提供拟意向投资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的会晤、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四)海外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2户以上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3户以上海外企业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1户以上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商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到位部分资金:
(五)国内代理商每年力争介绍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市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曲靖进行投资洽谈或者商务考察;力争有2个市外投资者与委托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并启动实施;
(六)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
(七)协助委托方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纠纷。
第六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有权享受《曲靖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引资奖励;
(二)代理商赴曲靖考察或者引荐投资商到曲靖考察洽谈时,委托方应当提供考察洽谈条件,委托项目单位应当提供项目资料并协助洽谈;
(三)代理商有权获取曲靖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参与曲靖市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七条 代理费用的支付:
1、招商代理合同签订后,由市政府支付给代理商前期工作经费5万元。代理商为曲靖引进资金后,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实际引进资金额,再支付该代理商3-7万元的代理费用。
2、对未签订招商代理合同但引资实绩比较突出的中介机构,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追加确认为曲靖市招商引资代理商,并按照实际引进的资金额追加支付前期工作经费和代理费用5 -10万元。
第八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 00 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