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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洱源县邓川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9
22:21

为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邓川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加快全县经济特别是工业经济的发展步伐,迅速富集生产要素,扩充县域经济总量,推进洱源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州有关政策,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总则

(一)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原则:热忱服务、诚信招商、政策优惠、兑现承诺、共同发展。

(二)全面放开招商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领域外,鼓励外来投资者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和本县发展规划条件下到洱源投资开发。

(三)工业园区企业登记管理、土地使用、外商投资等,根据现行政策和法律,实行从优、从宽、从快办理。

二、土地政策

根据邓川工业园区实际,结合云发〔2003〕5号文件和大国地资耕〔2003〕5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地类开发,实行统一开发、统一规划、统一出让。

(二)简化用地审批,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开发情况统征后,对提出用地申请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园区规划的项目投资用地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的有关手续。项目投资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且资料齐全的,国土资源局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园区范围内的用地,按项目类型和生产规模提供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为4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取得:一是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二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三是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四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在园区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可享受以下用地优惠政策:

1、工业企业项目用地,以“征地成本+审批税费+出让金”三项之和供给土地。征地成本和审批税费根据土地类型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以洱源县工业用地出让价的最低标准4万元/亩收取,经确认为科技含量高、产业链长、带动效益好的工业项目或龙头企业项目和非赢利性项目可享受20%的优惠,所有土地款项在60日内付清的,可再享受30%的优惠。

2、在项目开工建设时,按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住宅15元/㎡,非住宅20元/㎡)征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入驻园区内的投资商,一次性付清供地费用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享受30%优惠。

三、投融资管理政策

(一)到工业园区进行投资开发的投资者,凭本人有效合法身份证件、投资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管委会审核备案后即可开工建设。

(二)园区内企业所需员工,由业主自主选择,不受地区、行业限制。

(三)在园区内开发建设的中外投资者,企业员工及其眷属,持有效证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需办理农转非的,优先办理。

(四)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园区内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金融机构在园区内经上级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工业园区建设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五)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开展担保业务,为园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园区内的新办企业,增值税按国家规定执行。但从投产之日起的4年内,除享受法定减免所得税外,可由县财政返还其每年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的20%。

(二)所得税:园区内的新办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但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主管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在园区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的3年内,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五)企业利用园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六)园区内企业遇有不可抗力造成严重灾害的,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五、电力、通讯及供水政策

按园区规划发展需求,电力、通讯、供水部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对新建项目在开口、安装等方面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适当减免收取费用;电费、水费按国家统一标准价收取,并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限交费。

六、技术引进政策

(一)欢迎省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程技术人才到园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二)鼓励有经济能力、有经营资金、有专利技术的自然人向工业园区集中,动用民营资本使园区成为城乡资金、技术、人才和商品市场的结合部。

(三)鼓励省内外生产性实体和科研单位在工业园区开发建立生产—科研联合体,并按园区规划布局在选址、建设、信贷、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四)鼓励以技术专利、工业产权等方式进行投资,兴办突出“民营”特色的合资、合作企业。

七、人口与户籍政策

(一)园区内的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家属,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协助办理暂住证。

(二)凡在园区内购有房地产和已有合法自建房或在园区投资额中自有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农村户口投资者,凭房产证或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可转为城镇户口。

(三)园区内投资者,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本人或直系亲属,经批准可办理1—2名城镇户口,企业员工愿意在所在地申请落户的,由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提供完整证明文件后,可办理落户手续。

八、扩大对外开放政策

(一)工业园区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园区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兴办各类企业。

(二)工业园区行使政府赋予的职能,统一受理投资咨询、政策引导、招商引资、颁发批准证书、协调项目建设及建设后的服务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政策。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本优惠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本规定由洱源县邓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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