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主题,围绕“两强一堡”战略目标,坚持经济发展、环境资源统筹协调,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加快工业突破,推动跨越发展,实现“工业3年倍增”和“3个10千亿工程”的目标,加快工业兴省、工业富省、工业强省步伐,结合云南发展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善工业发展环境
(一)放开工业投资领域。发挥云南能源、矿产和生物资源优势,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政策优势,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三头在外”和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云南落地。支持各省(区、市)来滇合作建设产业基地。进一步增强省属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头、支撑作用,继续抓好央企入滇、民企入滇、外企入滇工作。凡国家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鼓励央企、民企、外企、云企等各种投资主体投资工业项目,同等享受“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在省级工业园区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其企业名称可冠以“云南省”字样。支持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企业重组、行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管理信息化、经营市场化、发展全球化。对边境县市和藏区符合条件的工业发展项目给予倾斜支持。支持企业走出去,限制矿产资源和初级产品出口,鼓励资源深加工产品出口,提高资源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
(二)保障工业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性审批,并单列定向下达。工业用地占全省建设用地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开发利用荒山、荒坡等土地资源。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其园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收储和开发权,园区土地出让金的50%留给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根据发展需要,可调整土地利用规划。
(三)提高工业项目审批效率。工业投资是工业快速发展的动力,直接推动当年经济增长,间接影响后续发展,也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省、州(市)、县(市、区)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水利、商务、卫生、地税、工商、质监、安监、国税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实行“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部门审批不得互为前置,项目审批时限在规定的范围内压减1/3。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省级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州(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县(市、区)领导挂钩督办;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省级部门、州(市)领导挂钩督办;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副省级领导挂钩督办;投资5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审批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挂钩督办。省年度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挂牌督办。力争工业投资占全省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
(四)创新金融服务。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机构应开辟工业信贷“绿色通道”,每年信贷增量中用于支持工业的比例不低于60%,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支持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20%。鼓励金融机构在省级工业园区设立服务窗口,完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网上融资服务平台。加快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中小金融服务机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出路。适度放松社区银行和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鼓励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允许小银行提高存贷比的容忍度,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实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能力提升工程,支持建立100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示范企业。加快建立覆盖州(市)、县(市、区)和工业园区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省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建立小微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改善经营环境,对小型金融机构在减免营业税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所得税,完善担保补贴制度和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建立独立核算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制度,提高监管机构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不良资产比率的容忍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务等方式直接融资。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发行成功,由省财政按照募集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其给予奖励。鼓励金融、保险、创投、民间资本与重点行业企业集团共建产业投融资平台,建立以股权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和上市培育为主的产业发展投融资服务体系。
二、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五)实施园区升级工程。工业园区是推动工业集聚集约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集成创新的重要载体。要将工业园区作为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推进园区、城区一体化。推动园区经济、民营经济、县域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交通、城建、供水、供电、通信、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基础设施投资优先向园区安排,形成推动工业园区发展的合力。各州(市)、县(市、区)要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专精特新,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除不宜集中的高危行业外,新建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工业园区。
(六)强化园区综合服务。建立园区招商引资工作机构和目标责任制。实行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及产业基地建设,创新招商引资方式,突出产业招商、定向招商、以商招商。“一企一策”,着力引进央企、名企入园发展。“十二五”期间,新增入园企业6000户以上。鼓励支持大企业(集团)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工业园区创办“园中园”。鼓励园区建立投融资平台,采取发行债券、票据融资、开发信托产品以及BT、BOT等模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及企业资本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的税收支持力度,尽可能减少征税环节,降低税费额度,支持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落实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的各项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积极探索园区“飞地经济”模式,鼓励跨行政区域共建工业园区。加强动态管理,健全园区管理考核体系。将工业园区管委会纳入编制管理。根据园区发展速度及综合经济实力确定和调整园区管委会行政级别。在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实行独立核算,设立财税、国土、工商、金融等管理机构。省级工业园区享有省级工业项目审批权。建立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发展目标管理,奖优汰庸。完善工业园区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省级工业园区升降动态管理。成立省政府工业园区发展督导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