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切换
新闻
迪庆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5/29
17:19

为贯彻实施“投资促进”战略,鼓励招商引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引进州外资金到我州投资,促进本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根据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结合迪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组织或中介人”是指为迪庆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资金”是指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国内、国外的资金引入迪庆。其形式是:以借贷、捐赠方式投入实际资金;带入资金独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投入资金与州内企业合资、合作、合伙经营;以兼并、购买或委托经营方式向州内企业注入资金。

第三条 对引进州外无偿资金供我州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以注入资金1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经验资确认后,每10万元人民币按2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按实际到位金额的3‰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按低于银行基准利率部分的50,按实际到位金额的使用年限累计,一次性奖励给中介组织或中介人。

第六条 引进资金的利率与银行基准利率相同或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由受益单位与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协商奖励金额。

第七条 引进独资企业的,以注入资金5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在项目投产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到位金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州外客商以实物、技术专利和品牌等无形资产投资的,依法折算后分别计入投资总额,参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 州内党政机关及所属对口业务范围内,向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有关部门争取来的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州内党政机关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对有特殊贡献和上述情况未包括的,州县招商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办法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应从投资协议(合同)正式签订起,到同级招商部门申请填报《迪庆州招商引资奖励金申请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同级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凭政府奖励批复文件到同级招商部门领取《迪庆州引进资金奖励证书》,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奖励金。

第十四条 对引进资金由受益单位给予奖励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应在项目签订协议(合同)时,与受益单位签订奖励协议,并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和报同级招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同一个引资项目涉及多个引资者的,从中自行推荐一个主要引资者申请奖励,获奖励者根据贡献大小,自行确定奖励份额。

第十六条 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引进国外资金的奖金以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引资奖励对象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引进资金的奖励兑现,按项目建成后验资确认的实际到位资金一次兑现。

第十八条 对奖金申领中弄虚作假者,交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迪庆州外事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工业园网用户自行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我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不良信息举报:service@cnre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