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促进我州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1、重要地位和作用。个体、私营、个人独资和混合型等各种形式的非公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合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的经济。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怒江经济的大发展;没有一大批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的快速成长,怒江经济就缺乏生机与活力。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对于调整所有制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力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加快生产力发展,加速脱贫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抓非公经济发展,就是全面贯彻落实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抓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源泉充分涌流,统一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我州全面实现温饱,努力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抓紧抓好。
2、全力营造发展环境。加快非公经济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比例和范围上放开、规模上不限、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把国民同等待遇原则真正落到实际工作中,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法规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营造非公经济在法律、政策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策全力开创非公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3、依法进行审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条件。对确需审批的,必须重新公布前置审批的行业、项目、产品条件。要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条龙”或“一站式”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凡对非公经济组织项目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公布审批内容、呈报的文件资料,公示受理须知。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都放开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开展经营。登记注册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高效、规范的登记注册服务体系,下放审批权限,缩短批办时间。
4、降低设立成本。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首期注入资本金到位后,登记部门予以登记注册并发放营业执照,企业三年内要注足注册资本金。非公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了公司在州内注册资本金合计达到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设立私营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即可注册登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开发、农业科技型开发的可用土地租赁金、土地估价、房屋租金作为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估价入股,用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科技开发型、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注册登记名称前冠以“怒江州”行政区划名称的,注册资本金可降至100万元。核定私营企业名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以外,应尽可能体现企业的意愿。严格清理注册登记收费项目,除工本费和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企业年检手续要简化。
5、统一行业准入。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和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经济开放;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行业,参与农业等综合性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对非公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对非公经济发展实行“四不限”(不限速度和发展比例、不限规模、不限经营方式、不限制合法经营范围)。切实简化办证照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特事特办,切实维护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要放宽政策,放手发展,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取消不适应发展的限制,为非公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6、放宽进出口经营资质。达到国家规定进出口标准的非公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自营进出口权,企业享受国家统一的出口信贷和出口退税政策;非公企业申请外经贸经营权,生产企业只需有5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即可登记,并在对外经贸业务及出口退税、配额分配、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出国考察和商务活动、出口退税账户质押融资上,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三、实行税费优惠鼓励政策
7、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
8、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开办的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设在州内以国家、省、州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10年内减为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非公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怒江州新办的所有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个体和非公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自新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个体和非公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对其所承担债务视同亏损,可在3年内允许先抵补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公企业以技术、专利、资金形式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报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允许按投资金额50%的幅度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13、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中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款,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利润中扣除。
14、实行收费优惠政策。要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遵照“放水养鱼”、“先予后取”的原则,严格遵守政纪行风,切实体现“非公经济获利,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收费上非公企业享受国家、省和州制定的对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行政事业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对非公经济一视同仁,实行一律按下限额收取。全面推行“交费卡”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凡未列入“交费卡”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
15、切实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凡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非公企业和经营者,税务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办理减免手续,对核定办法征税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新起征点核定税额;收费的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优惠政策,不得变更名目和增加收费标准;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没有得到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一律停止收取。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6、建立专项扶持资金。财政部门和非公办要积极组织,通力协作,争取省财政扶持非公经济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3年内,州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安排100万元建立扶持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中,资金的60%用于非公经济园区建设、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重点项目等符合当地产业政策项目贷款贴息。另外40%的资金用于兑现奖惩,表彰先进等。各县财政也要在预算内相应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扶持非公经济的发展。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17、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从2003年起,县级第年从非公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税(所得税)总额中拨出15%的资金。其中,5%的资金主要用于兑现资金、表彰鼓励纳税大户等到有突出贡献的非公企业;10%的资金主要用于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在2004年内要建立起县级非公经济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框架。降低成立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县级注册的担保公司资本金达到5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各县要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政策性担保机构或商业性担保有限公司。要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由社会团体办的信用担保机构,民政部门要按社团法人准予注册登记,注册资金可分批在一年内注入。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18、改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地方产业发展政策,调整信贷结构,在增加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投入时,各级银行和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非公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产品产业;鼓励技术创新,支持“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等具有特色的产业;扩大对非公经济的贷款范围,积极支持科技型、新兴型领域的发展,突出支持重点。企业只凭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及有效的抵押担保,均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贷款,且随到随办。在利率执行上,尽可能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非公经济实行优惠利率,实行差别利率,不搞一刀切、不搞一浮到顶。
19、扩大直接融资,营造信贷支持环境。鼓励非公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并购,引进外资嫁接改造,或通过租赁设备、厂房、典当等多种形式进行规范融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中药现代化产业(云南基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全州金融部门应积极会同政府及财政、非公办等经济部门,支持成立非公经济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非公企业抵押担保难问题,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经济的信贷投入,为非公经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条件。各级银行应与担保机构进行有效合作、推动信贷业务创新,改善对非公经济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准入条件,以此促进非公经济的社会信用投资环境的改善。
五、保障企业发展用地的优惠措施
20、满足用地需求。各县要结合实际,严格掌握政策,鼓励非公经济发展,非公企业用地,要统一纳入当地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要满足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其土地使用的审批程序要与国有、集体企业一视同仁。各县可根据实际建立非公经济园区,但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鼓励外商和非公企业投资园区建设,各类园区由政府规划,前期工作可由外商或非公企业投资,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谁先行投资建设,谁就优先拥有开发权。
21、降低用地成本。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属国家和省鼓励的投资项目,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10-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发[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但不得改变用途,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园区经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的土地收益可留在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可采取分期付款、减免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2、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州、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30天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快发展科技型企业
23、加强我州非公科技型企业的服务工作。凡非公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一项(含一项)以上或企业拥有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10%以上的,并自愿提出申请,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为怒江州非公科技企业,优先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经省科技厅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申报费补助金3000元。
24、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计价入股。科研机构兴办的企业转制为非公科技企业,除在转制过渡期间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采用公司制企业转化智力成果的,可将不低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20%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可划出不高于15%的净资产作为创业股,配送给企业创办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25、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建立创新专项基金。对列入省、州重点培育的非公企业,符合省、州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开发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技术服务项目,由州级创新基金视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非公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国家、省、州科技计划实施,在资金上多渠道地给予优先支持。对申报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并经批准立项,其每项给予2000-5000元的前期咨询、论证或评估费补助。对企业申请国内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每项给予一次性1500元的经费补助。
26、加快校企科技合作。企业创新、人才引进,要依托省内、省外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科技、人才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加速产、学、研的结合,变科技优势为经济优势,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对引进的人才,在流动机制、激励机制、待遇政策方面都给予特殊的优惠。凡非公企业派员参加省、州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学习,培训费给予不低于20%的补助。
27、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承办、开办技术中介、技术贸易机构。通过这些机构的活动,立足怒江,面向国内外,架设科技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结合的桥梁,促进科技成果投融资平台,又是非公企业创新与科技资源和其它金融资源结合的平台。对创办、承办、领办的有功科技人员,纳入州政府科学技术奖项之中进行重奖,同时享受国家有关技术交易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
28、培育地方名牌产品。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企业,以及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出口商品的非公企业,由省政府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外,同时由州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企业,由州、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9、发展外向型科技经济。支持非公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带动我州的产品、劳务出口,走向国际市场。
七、保护经营者的台法权益
30、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法经营,遵守市场规则,安全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欺行霸市、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
31、创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政法各部门必须积极参与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从严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严厉惩处危害企业法人代表和企业职工安全,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为非公企业的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的中心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企业的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对非公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坚决防止和杜绝工作中随意干扰和影响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32、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规范行政审批。推行政务公开,严肃纪律,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实行“放水养鱼”,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对非公经济开办初期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要从扶持发展的目的出发,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完善制度,改善条件,使其尽快走上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全面推行公示制、承诺制,建立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行便民利民措施,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3、加强执法监督。要把服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政法机关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若涉及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100万元至500万元、30万元至100万元的非公企业和省、州、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必须分别报省、州、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州、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执行。依法平等保护好非公经济的合法权益。执法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又要注意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4、实行挂牌保护,努力为非公经济营造宽松发展环境。兰坪、泸水辖区内外来(州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福贡、贡山辖区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以及被省、州、县政府确定为重点骨干企业的,由所在县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要对挂牌企业进行了检查的,必须向当地监察部门报告,获准后方能进入企业检查。政治机关对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的非公企业、法人代表的财产进行扣押、查封的或需对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向当地政法委员会报告,严格按程序办理。
八、坚决整治“四乱”行
35、强化监管。调整充实州治理整顿“四乱”和投诉工作机构,州纪委、监察局负责全州治理整顿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各级各部门每半年必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呈报书面自查报告。州、县两级都要分别成立“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委员会”和“非公经济投诉中心”,公布服务电话,认真核查非公经济业主反映的问题和举报案件。
36、规范收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州涉及非公经济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统一收费科目、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
37、减少检查。严禁对非公企业进行重复检查,检查必须持有部门领导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检查后要出具检查结论。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38、严管罚款。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罚款的,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实行提留、分成、返还或奖励。严禁“以罚过关”,把手段和目的混淆的行为。
39、杜绝摊派。严禁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搞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严禁强制非公企业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严禁强行向非公企业拉赞助、拉广告;严禁搞搭车收费。
40、过错追究。实行治理“四乱”部门领导责任制,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违反本《实施意见》的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党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部门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41、社会监督。实行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州、县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四乱”治理整顿办公室每年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低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九、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
42、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要切实建立起与企业之间新型服务关系,转变过去行政介入管理方式,把对企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市场经济法制轨道,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除特种行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外,一般行业和领域都不再设审批程序,使非公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和享有公平竞争权利。只要符合现行政策,有资源、有市场的项目,相关部门都要积极提供服务。实行政策公告制度,各职能部门涉及非公经济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必须采取有效的方式告知广大经营者,对有限制性政策措施,不公告之前不得执行。技术监督、工商、税务、劳动、卫生、环保、物价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建立完善便民咨询的服务窗口,凡经营者申请事项必须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回复,到期不复的,经营者可视为同意。
43、发展中介组织。鼓励和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严格按市场规则运行和加强规范管理。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得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到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通过中介机构或二级机构(对外投立所、站、中心)向企业变换名目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任何部门不得用职权向经营者指定中介组织,采取强制性服务,经营者有自由选择服务单位和服务项目的权利;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对同一项目搞重复评估和收取服务费。
44、开发人力资源。要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学校和中介组织及各行业培训机构的力量,开展面向非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进经营管理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普遍紧缺的专业技术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制定培训计划,争取培训费,组织或委托开展培训工作。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企业就业,属于引进人才的其人事档案保留在县级人事劳动部门,不改变其原有身份,今后仍有选择回原单位或调到其他单位的权利,对作出突出贡献者,党委政府要奖励和委以重任,为其提供施展才能的条件。鼓励科研、事业单位人才到农村创办、领办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以用资金、技术、研发成果入股参与盈利活动。非公企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同等条件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和取得国家认定的职业技术证书。创办和就职于非公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
45、健全社会保障。加快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非公经济,保证其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非公经济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的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工作,非公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积极做好国有、集体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险续接工作,鼓励其就业于非公经济组织,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经营、兴办非公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就业的人员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缴费年限和工龄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待遇不变,档案由劳动、人事部门或中介组织托管。
46、提供综合服务。各级各部门都要以地方经济的发展为目的,服从全局利益。努力为外来投资者排忧解难,鼓励吸引外地人员到本州从事发展非公经济。州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愿到我州公非企业就业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根据人事代理规定,办理引进手续,公安机关应及时解决落户问题。州外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营业执照,政治和经济待遇与我州同类人员一样。外地到本州从事非公经济经营者,凡符合现行户籍管理规定的,应给予办理落户手续;从事非公企业经营2年以上、投资金额中自有资金在20万元以上、经营项目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其企业主及配偶、子女可在企业登记注册地落户。并且实际投资额在20万元或连续两年以上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非公经济业主优先解决给“农转非”指标。落户后,在子女入托、就学、招工、招干、参军以及用水、用电和参加群众组织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另立外目收费。
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47、建立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把当地非公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签订发展非公经济目标考核责任书,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建立非公经济联系制度,州、县、乡(镇)三级至少每年召开两次(半年、年度)领导小组会议总结经验,研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州级党政班子领导联系帮扶到重点骨干企业,县级党政班子领导帮扶到挂牌保护企业。要切实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帮助引导因地制宜地发展非公经济。
48、狠抓贯彻落实。各县和州直各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认真做好引导、服务、规范、监督作用,有关执法部门要采取承诺制,扎实为非公经济创造宽松发展环境。州委、州政府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对《实施意见》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尽快落实,责任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对敷衍了事的单位和只考虑部门利益的单位要限期改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负责人责任。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非公经济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纪典型案件,积极营造有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49、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非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我州已有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相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50、本《实施意见》由怒江州发展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怒江州委
怒江州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