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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重大项目快速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2013
05/29
17:0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建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的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和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项目申请人提出申报并经“快速联合审批通道”窗口审定的项目。

第三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由州重点项目办公室、州发改委、州经济委、州商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人防办、州招商局、州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受理窗口。

第四条 申报进入“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的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鼓励类投资项目;

(二)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内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

(三)对我州经济和社会事业产生重要影响的各类投资项目;

(四)在本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重点投资类项目;

(五)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快速审批事项。

第五条 “快速联合审批通道”窗口日常工作由州政务服务中心领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工商登记注册、规划用地建设许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所有审批事项,分别由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建设局牵头负责完成。各审批事项完成后,由“快速联合审批通道”窗口统一将有关证照发放给申请人。

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建设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牵头制定相应各阶段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快速联合审批程序

快速联合审批的程序是“牵头受理、传递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具体操作程序:

(一)窗口受理。“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窗口受理重大项目申请事项并预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当场答复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窗口受理并审核材料,确定牵头、联办部门、出具《受理督办通知书》和书面受理凭证。

州重点办、州发改委、州经济委、州商务局、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招商局、州工商局等部门可以提议有关项目进入“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

(二)传递相关。“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窗口将《受理督办通知书》分送相关牵头、联办窗口签收,主办、联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务中心快速联合审批操作程序》的要求办理本部门业务。

(三)对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现场勘验、听证、公示、外调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与牵头部门、联办部门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并会同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同步办理审批。对需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各窗口单位并联审批。各窗口单位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法、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应当在以下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和批件:

1、行业部门立项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

2、发改部门审查项目有关资料,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3个工作日)。

3、质监部门办理发人代码证或赋码通知书(1个工作日)。

4、商务部门审批合同、章程、批准证书(2个工作日)。

5、工商部门发出营业执照(2个工作日)。

6、公安部门办理刻印手续备案及有关人员居住手续(1个工作日)。

7、国、地税部门发出税务登记证(2个工作日)。

8、银行开设基本账户(2个工作日)。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5个工作日)。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5个工作日)。

11、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

12、项目建设开工前审图工作(10个工作日)。

1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在申请人按规定向“快速联合审批通道”窗口提交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后,除勘验、听证、公示、外调时间外,联审部门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州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

第七条 服务内容

(一)条件告知。“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窗口受理重大项目可快速联合审批前,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条件、所需材料。

(二)上门服务。重大项目立项前,根据项目办理需要,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要上门走访了解情况,指导审批业务,及时帮助解决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对项目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

(三)联合办理。重大项目经牵头部门受理后,原则上在次工作日组织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勘验,告知审批流程、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注意事项,并确定听证、公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勘验意见在勘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

(四)预约办理。申请人因故不能在工作时间内办理而又需急办的审批事项,可向州政务服务中心提出预约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人的预约申请后,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在预约地点等候,在预约时间内办理。

(五)协助办理。重大项目在办理过程中,涉及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果申请人要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协助申请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六)限时办结。重大项目实行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审批时限在公开承诺时间的基础上压缩50%(需向社会公示的法定时间除外),符合法定条件、手续简便的项目,力争当日办结。申请人上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各部门应先收取已有材料并提前审查,在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审查符合要求后发放审批文件。

第八条 实行分级协调

(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窗口之间的一般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相关科室负责协调解决。

(二)涉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情况较为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由专业部门主要领导、州重点办领导或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四)审批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州长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协调解决。

(五)特别重大的事项,由州长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协调解决。

第九条 部门责任

(一)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快速联合办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处理“快速联合审批通道”审批窗口的日常工作,整体掌握快速联合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受理快速联办事项申请,并转告牵头和相关联办部门;协调涉及部门、单位之间联办事项的关系;组织联办部门现场勘验,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督促、检查各部门联办任务落实情况。

(二)州重点办:负责收集整理全州重点项目情况,并及时向州政务中心和有关部门通报;协调推进较为复杂的重大项目快速联合审批工作。

(三)牵头部门:确定听证、公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联审会议和现场勘验,对联办部门意见进行汇总;督促联办事项按时办结。

(四)联办部门:将本部门参加联合审批事项的申报条件、所需材料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派人按时参加联审会议和现场勘验,按规定时限在联办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牵头部门窗口。

第十条 对于需要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应公布3个以上具有承办资格的机构名录,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承办机构。

第十一条 凡超越德宏州州级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快速联合审批通道”窗口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批或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可约请上级有关部门现场办公或召开协调会提出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快速联合审批的要求

各部门要按照一次性告知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等办件制度,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做好交接记录,保证快速联合办理事项有序实施。

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一般问题由州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况较为严重的,由州检察局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办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参照本制度制订本县市的快速联合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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