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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关于发展旅游产业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2013
05/29
17:04

为把旅游产业建成我州支柱产业,促进德宏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从事旅游重点项目和景点、景区开发士地使用的优惠办法。

1、投资者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逐年交付场地收益金、收益金优惠10—20%,土地管理费优惠50%,自行开发场地的划拨土地的费用按征地实际成本计收;由当地土地部门开发场地的,加收开发成本,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投资者若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不同的地块和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四十年)优惠20—40%,土地部门收取的业务费优惠50%。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固定资产可以出租、转让、抵押。

3、投资者若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年租金根据土地部门测算的标准优惠1O—20%,但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抵押。

4、凡由投资者自行开发场地的只收取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耕地补偿费和1%的管理费,免征不可预见的费用。由本地土地开发部门开发场地的,加收实际开发工程费。

5、在本州辖区投资旅游项目开发的,自开业之日起十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6、在项目洽谈初期,项目单位即可提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预约用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用地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预约手续,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三十天内,依法办理完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1、流转税: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附加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加附,免征五年。

2、根据“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来德宏投资的外资企业免征税率为3%的地方所得税。

3、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40%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企业经营确有一定困难,经企业申请,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还可以继续享受一定减税待遇,可以减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15%至30%。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取得的此项(税后)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所得税(税率10%)。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规定。从一九九八年起对外资和国内来我州投资兴办的旅游企业,按现行税收法规征收的所得税,税收入库后,按所得税归宿地由企业所在地县市财政部门实行返还政策。新办的旅游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实际入库的所得税款全额退还,从第三年起按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所得税款返还50%。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中方国内配套资金,流动资金,本州各银行优先给予贷款,中方固定资产年度投资安排视同计划内项目。

第五条 外商、国内企业在德宏州旅游总体规划区内,投资开发的旅游产品、景点、景区的建设所需办理的一切手续从简,并可边开发,边办理所需的手续,费用给予减免。

第六条 凡属本州与国内外的合资经济合作开发旅游项目不受国家基本建设规模控制。

第七条 旅游服务业投资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在全部投资未收回前,按税前还贷的办法归还投资,其中旅游服务业提取的大修理资金30%留给企业使用,70%用于归还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第八条 投资兴办的旅游重点项目和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凋节税,适用范围:

1、旅游区内的风景区保护。

2、风景的安全保护及急救设施。

3、风景区的环境保护、监测和治污设施。

4,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新辟恢复和整修。

5、风景区内人文景点的维护、整修、恢复和新建。

6、风景区内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筑物的迁建工程,各种道路工程及桥涵工程、停车场、售票室、候车室、码头、船坞等工程的新建扩建和维护。

7、旅游区的风景区水、电、通讯设施。

第九条 各种旅游服务企业的性质可以是国营,集体、个体和私营也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堤下,不论是何种性质的旅游企业,享有完全的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外商投资企业录用和聘用的人员,按国务院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州有关部门优先为投资开发旅游项目的投资者提供水、电、路、通讯等方面的方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德宏州人民政府授权本州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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