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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2013
05/29
16:42

引资奖励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

利用各种合法方式和关系,将州外国内、国外的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引入西双版纳,并参与西双版纳州的建设和开发的国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公务员均为本规定的奖励对象;为西双版纳州成功引进州外投资者在我州直接投资或收购、兼并、参股、控股,以及捐赠资金、设备、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等形式投资的中介人。赈灾捐赠和房地产、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下宾馆及相关行业的投资,不列入引资奖励范围。

(二)奖励办法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资项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国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牵动性强的鼓励类重大项目的中介人,除按规定给予引资奖励外,州委、州政府还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同时,中介人是州外公民的还将授予西双版纳州“荣誉州民”称号。

3.对引进国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同期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4%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一年以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引进国内外民间组织无偿赠款或赠予实物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同级财政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2.5%给予奖励。

5.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介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净利润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介绍州外企业到我州成功购买或兼并亏损企业的中介人,由同级财政按注入资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到西双版纳州经营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8.引荐成功的标准:直接投资的,必须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捐赠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符合上述规定引资中介人,需到招商部门领取《西双版纳州项目引荐人确认书》(附表1),出资人或赠送单位及相关银行出具认可证明,州招商局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审核认定,报州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中介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缴代扣。对出具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将依法追究中介人和相关证明材料出具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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