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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2013
05/29
16:40

项目审批流程

根据国家、省对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项目一揽子审批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市场主体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阶段。州工商局为市场主体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州工商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事项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州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审批(州商务局);组织机构代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许可证(州卫生局);消防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审批(州公安局);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州文化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游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州药监局);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场站审批、港口建设及经营审批(州交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种畜禽、渔业水产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州农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州林业局)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阶段: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联合审批阶段。州发改委为核准或备案联合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属州级权限内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需要州级备案的项目,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依据国家、省关于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无前置条件申请制度,州发改委不对规划、国土、环保、水保等前置条件进行审核,仅依据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审核。需报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州发改委接受项目申请后,根据省级核准需要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各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办函和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批意见,并抄送州发改委。各项申报条件具备后,州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完成转报。

第三阶段: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及开工阶段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阶段。州建设规划部门为项目规划及开工阶段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州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审批事项包括: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区规划的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部门);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州水利局);防空地下建设方案和防空地下施工图审查(州人防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州地震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州气象局)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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