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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决定
2013
05/29
16:40

加大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力度

财政扶持政策。一是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给予财政政策上的扶持。对来我州投资6大支柱产业等重点扶持产业的,在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循环生产、科技创新、创名牌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外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可申请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三是对外来的企业,5年内地方财政每年将该企业实际交纳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中25%、企业所得税中16%、营业税100%)部分的10%用于扶持或奖励企业。自2009年起,州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其中100万元作为全州招商引资项目前期费,100万元用于兑现全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也要安排相应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税收优惠政策。要贯彻落实好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和云南省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在我州设立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凡在我州投资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凡在我州投资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凡在我州投资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七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八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九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十是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报经上级批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土地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效益好,每公顷土地投资强度超过1500万元,符合我州产业导向的外来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提供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法优先保障供地;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土地的方式提供用地;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州企业的,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国土部门依法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外来投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核定执行。对外来投资企业,除收取排污费和企业设立时收取法定的注册登记费外,本州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法定标准的下限征收。其中: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第一年免收,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前二年免收,第三年、第四年减半征收;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免收,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征收。

外贸便利政策。对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一般对外贸易优惠

政策,实行更加灵活的对外贸易货币结算方式,更加便利的对外贸易关税和

增值税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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