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6日)
发表时间:2005年04月18日 18: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建立健全文山州对外来投资者的配套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参与文山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文山经济追赶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文山的各种资源,促进我州开放型经济迅速发展。
第三条 凡在我州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我州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国内外来文山州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十五”期间,我州重点鼓励的投资方向和行业是:
(一)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公路、独立桥涵、隧道、口岸设施、民用机场;电站、电网、煤炭;城市道路、桥梁、供水、园林及景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二)农业和生物资源的综合开发。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和农业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经济林果的种植、加工、保鲜,林产品的开发;畜牧业养殖、加工、开发营销.
(三)矿产品开发。包括锑、锡,钨、锌、铝等有色金属矿和锰、铁等黑色金属矿的采、选、冶;沸石、膨润土等非金属矿的开发利用;建材的生产经营;矿产资源的风险性地质勘探等。
(四)边贸及旅游。主要是天保国家级口岸及其他边境口岸和边民互市点的商贸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以普者黑、浴仙湖、老君山、八宝省级风景区为重点的旅游景区的综合开发。
(五)社会公益事业及环保事业;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律师,会计、信息、科技服务、环境治理等。
(六)对现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嫁接改造。
(七)高新技术和出口创汇型产业。
第五条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州,县政府设立“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滚动使用。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扶持、引资奖励、鼓励企业出口贴息及企业出口所需资金贷款担保奖励等。每年由州、县外经贸局、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对该项资金按规定实施兑现。
第六条 对外地来我州投资兴办的企业,上级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按低限收取,我州不再另行增加其他新的收费项目。
第二章 完善配套服务 优化投资环境
第七条 建立对外来投资项目全程服务责任制。文山州、县招商局负责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各个环节实行“一条龙”全程服务,统一为外来投资者办理开业前的一切审批手续。
第八条 建立行政公示制。我州所有涉及外来投资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必须公开管理和服务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申报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姓名等,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 建立办结时限制。对所有外来投资项目做到最多两次接待必须办理完审批手续。第一次接待告知全部手续和要求,第二次接待时必须明确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并符合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办复时间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立主办部门责任制。作为主办部门的文山州、县招商局,要在规定时限内帮助外来投资者代理办完全部审批手续。承担协办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按时办理,服务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对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和外来投资者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的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登记、建设,生产经营等跟踪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手续,由州、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政策性问题或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由州,县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加强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外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推行合法的股东担保、有偿债能力的企业互保,资产抵押、信用证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外汇质押等各种形式的贷款抵质押业务,为外来投资企业创造宽松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 强化科技信息服务。州内各级科技、经济主营和人事劳动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技术、管理、财务、会计、审计、人才、劳动、科研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需要申办进出口经营权的,州外经贸局要积极指导并帮助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制度,在州、县纪检监察机关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对外来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以三七为主的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除补给农民的部分外,上缴中央和省以及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均执行法定标准的下限。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项目的,按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为减轻企业的投资成本.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置:
(一)土地出让金按当地同等类型土地的下限确认,确认的依据是当地的平均物价水平。
(二)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与当地县土地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首期付款25%,余款和利息可在5年内付清。
(三)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折成地方政府股金,由同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持股经营。
(四)外来投资企业到我州投资开发农业性项目,一切手续从简。经政府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应得部分,参照州内同行业的比例返还外来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在我州境内新办的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二十条 在农村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利用“四荒”从事农业生产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从有收入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退耕还林、还草产出的农林特产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到我州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承担全部净债务的,对所承担的债务可视为亏损,允许3年内用该企业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
第二十二条 外来投资者到我州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三七产业开发、通讯、广播电视、矿产品开采加工等企业,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州外企业与州内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井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
(一)州内国有企业以现有资产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允许国有企业实行局部剥离盘活,用优质资产和相关人员设立新公司,对劣质资产按有关政策进行处置。
(二)州外企业兼并、收购州内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占用的各级财政周转金、扶亏资金、技改资金等,经同级政府批准,可转为我州对企业的投资和入股。
(三)州外企业兼并、购买、控股经营州内国有企业,对企业到期的银行贷款,银行给予展期;对利率较高的贷款,政府将调剂一定的资金支持企业进行置换,减轻财务费用。
(四)鼓励外来投资者将其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商标等)参与州内企业投资入股,其股份所占比例由双方商定。
(五)州外企业投资控股、参股、兼并、收购的州内企业,有上市条件的,州、县政府将积极支持,并协助办理好各项手续,积极向国家证券委推荐上市。
(六)对外来投资企业与产、学、研单位联合或自主进行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技术创新项目,只要符合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立项、申报,优先扶持。
(七)外来投资者购买州内国有企业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办理各种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只收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筹资金在我州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建立基地进行配套或改善外部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州、县计委应积极争取和协调资金,扶持配套建设;对项目建成后,产品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符合上级资金扶持渠道的,应积极给予申报,尽力帮助争取上级的资金扶持。
对外来企业投资技改项目,不论何种所有制类型,在技改贷款贴息方面与州内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投资进行国有企业改造的项目,在技改贷款贴息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州、县经贸委提供产业发展指导,政府给于一定比例的引导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的准入条件。凡是外来投资者,均给予低“门槛”进入的优惠政策。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是: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2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外来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经营二年或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的,可将外地籍员工户口迁入当地;个体私营企业投资在1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二年或累计纳税2万元以上的,可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当地。州外来文山的各类人员,只要在文山购买一套以上商品住宅或建有合法的私人住宅的,可以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当地落户;在文山州内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各类外来人员,均可申请迁入当地落户。
有高级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受聘到我州工作,可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人工作所在地。
符合以上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办理落户时,只交纳工本费。上述各类人员子女在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凡州外愿意到我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我州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均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人股、承包经营、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到我州进行长期或短期服务,其待遇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不受现行工资政策的限制。经批准调入我州工作的,不受单位编制、增入计划、工资总额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享有与州内人员同等的政治待遇。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与州内企业和人员同等对待;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适当提高外来投资者所占比例。
第二十九条 对出口州内产品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由同级财政在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贴息的基础上再给予贴息人民币0.04元;凡通过我州天保国家级口岸出口的商品,每出口1美元,由同级财政再给予贴息人民币0.02元。
鼓励州内的外经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对企业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项目下的收汇视为出口创汇给予贴息奖励。
州内进出口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时,可凭进出口合同及相关文件,向州、县外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使用“对外开放专项资金”作为银行贷款担保。
鼓励州外企业与我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流通企业通过承包、租货、兼并、托管、联营、收购等形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鼓励州外企业与我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合作,利用进出口经营权积极开展代理出口业务,对有出口实绩的视同我州自营出口企业享受同等的出口贴息政策。
第三十条 为培植出口创汇龙头企业,鼓励扩大出口规模,对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出口总额的1%提取人民币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出口100万美元奖1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上述奖金中的50%奖给总经理(或法人代表)。
以上出口贴息和奖励资金均由同级财政从“对外开放专项资金”中支付。出口数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第四章 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州内外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资金用于本州经济建设.凡通过民间渠道和非职务关系引进的,视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一) 引进无偿资金的,一次性奖励给实际到位资金10%,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钥使用期不低于五年的,一次性奖励给实际到位资金总5%,奖金由同级财政和受益单位各负担50%;
(三)引进有偿有息资金钥使用期不低于五年的,一次性奖励给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资金昨率低于国家银行同期贷款的,再加奖其利率差额部分的50%,奖金由同级财政负担20%,受益单位负担80%;
第三十二条 奖励资金同由同级财政从“对外开放专项资金名列支。奖励项目和资金须经州有关部门和同级财政核实确认后方可支付,不得自定奖励和帐外支付。
第五章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外来投资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民主权利。对破坏、侵占外来投资者财产,扰乱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威胁、危害外来投资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司法机关要及时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要进行立案监督,依法予以纠正。
第三十四条 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其它法律服务机关,要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对内对外,都要坚持国家统一的法律尺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除依法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不得随意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考核等活动,不得乱施处罚。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吃、拿、卡、要”等损害国家利益和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司法机关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来投资者收取和摊派费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给予严肃处理。依法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得强制外来投资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外来投资者经依法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和侵占。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安置和补偿。
第三十八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对发生在州内的侵权行为,有关行政、司法机关要依法给予惩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文山州过去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