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楚雄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优势,推进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楚雄州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楚雄州政府及其授权部门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筒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推介楚雄州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熟悉对外招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四)具有履约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自荐;
(二)由招商局或其当地政府授权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招商局或其当地政府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
(一) 高新技术产业;
(二) 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三) 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 信息产业;
(五) 生态环保产业;
(六) 旅游服务业;
(七) 文化、教育、卫生及社会公益事业;
(八) 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
(九) 我州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第六条 代理商应履行的义务
(一)了解熟悉楚雄州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及招商引资项目情况,并积极向国内外进行宣传、介绍楚雄州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推介招商引资项目,介绍更多的客商到楚雄投资考察、项目洽谈及其他经济交流;
(二)负责提供意向投资客商资料,安排委托方人员与项目投资者接洽,并协助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
(三)国外代理商每年推荐1户以上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2户以上海外企业到楚雄进行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每年引荐l户以上海外投资商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
(四)国内代理商每年推荐3户以上国内500强企业或州外大型企业集团到楚雄投资洽谈或商务考察,引进1户以上州外投资者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合作合同或协议;
(五)定期向委托方通报引资信息,协助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代理商享有的权利
(一)凡由代理商引进外资成功的项目,即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外方资金到位,并竣工投产的项目,引进国外资金按当时汇率折合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1-3%支付代理费。 内资代理招商代理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二)代理商赴楚雄州考察或者带领投资商到楚雄州考察洽谈时,其委托人应当提供必要的项目考察洽谈条件,委托单位应当提供详细项目资料并协助洽谈;
(三)代理商有权获取楚雄州招商引资项目的资料和信息,有权参与楚雄州在国内外开展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第八条 代理费兑现办法
(一)代理费原则上在项目竣工并投入生产经营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投资额较大,实施期较长,并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数额的项目,也可以实行分年兑现办法。分年到位资金数额由委托方会同有关部门核实认定;
(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由代理商填写《楚雄州招商引资代理费申请表》。代理商凭招商代理合同、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有效证明,向委托方申请代理费;
(三)委托方与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审核合格后,提出代理费支付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支付;
(四)经批准的代理劳,由委托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代理商;
(五)代理费按项目建成后的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州县(市)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代理费均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九条 招商代理合同有效期为两年
州、县两级的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代理商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行招商代理合同或者末按照招商代理合同规定完成代理任务的,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提前解除代理合同。
第十条 代理商不再享受《楚雄州招商引资奖励暂行规定》中明确的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一条 此规定中的代理要支付标准,原则上只规定州级,县(市)参照执行。重大引资项目县(市)无力承担代理费的报州级研究个案处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楚雄州外经贸局(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