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开发区工业生产项目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促进对外开放,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打造现代工业强区,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生产项目,是指楚雄经济开发区辖区内规划建设的医药工业园区、冶金化工建材片区、绿色食品加工园区三大产业园区内的项目。其它产业园区的项目招商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与开发区管委会协商确定。
第三条 凡经批准进入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各种生产经营性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招商引资和西部大开发等各项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四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循环经济要求的项目,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给予相应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章 税费政策
第五条 在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和省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入园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应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由税务部门先征收后,由开发区财政按扣除上解部分的地方净收入的50%由开发区财政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扶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凡在园区投资新建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行政性收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国家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属开发区应收部分,且收费部门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一律免收;
(三)属开发区应收部分,且收费部门属财政差额拨款的,按标准的15%收取;
(四)属开发区应收部分,且收费部门属自收自支的,按标准的30%收取。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八条 用地指标对主导产业倾斜,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第九条 对地方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给予扶持政策。
第十条 投资商可参与园区连片开发建设,赋予开发商对园区土地的连片开发建设权。
开发商依法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商负责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入园投资建设。
开发商开发出的工业用地或标准厂房,可以自主投资办企业,也可以依法出租、转让给入园企业主办项目。
第十一条 园区内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依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可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外来投资者合资或合作兴办工业企业。
使用期间或届满后,投资者如需受让该土地使用权的,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优先受让。
第十二条 鼓励布局分散的企业进园落户,其原有厂房、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采用置换、开发、招商引资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对进入园区的项目业主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手续。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冶金化工建材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制药、机电制造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绿色食品加工项目,最高可参照项目土地出让金70%的比例给予科技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国开行政府信用贷款、中小企业信贷资金优先安排扶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办工业项目。
第十六条 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技改贴息、科技三项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发展、中小企业培育、产品出口等。
第十七条 对园区内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区财政逐年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第十八条 在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创名优产品方面获得省级以上部门或机构奖励、批准及认定的产品及技术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积极扶持入园企业的发展,通过团购等形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园区内企业产品。
第五章 环境和服务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的证照办理和具体建设项目报批由开发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进行全程协助办理,涉及审批事项的职能部门应明确专门领导负责督办,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外,对行政审批事项,凡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2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需论证、程序相对复杂且属于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不能当日办结的,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园区内科技型、外向型、示范型企业,建立党政领导挂点联系制度。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处理突发性事件和治安、刑事案件,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查外,未经州、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进入园区检查或乱收费,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在园区内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其子女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市内的任何一所中小学入学,不收择校费、借读费。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相关部门的以下服务:
(一)人武部门无偿为企业员工提供岗前军训;
(二)劳动就业部门无偿为企业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并无偿为外地投资客商提供职介服务;
(三)卫生部门为投资者及员工提供质优价廉、方便快捷的卫生服务,保障投资者及员工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银行、保险、商业、服务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市场营销、知识产权、证券、劳动仲裁等支撑服务和中介组织为入园企业服务。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设立园区治安服务点,为园区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企业涉及到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安全、防雷、地震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相关设备或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八条 凡在园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州外人士,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楚雄市荣誉市民”称号。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聘请为经济顾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