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规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的通知
各外资审批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已于2010年4月6日正式颁布,《若干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特别是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同时要严格限制“两高一资”类的项目;二是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三是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包括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五是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请各单位组织人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各审批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请各审批机关严格按照新的审批权限进行外资审批。根据《若干意见》最新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须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其余按照属地原则由十六个州市、三个国家级开发区、三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进行审批
2.在审批中要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限制“两高一资”类的项目,对制造业、房地产等行业要遵循先立项后审批的原则,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利用外资必须征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后方可进行批准。
3.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项目公司原则做好审批工作,请各审批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在材料齐备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各审批单位在审批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外国投资管理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