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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2013
05/28
21:23

昭通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

(昭政发[2010]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昭通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昭通经济跨越式、赶超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外来资本进入。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我市以下产业和项目,适用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一)道路交通、新型能源、新型材料、生物产业、旅游开发、承接产业转移、农特产品深加工及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

(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物流、金融、证券、中介服务、高档酒店为主的第三产业;

第四条 鼓励在市外发展的昭通籍投资者回乡投资兴业。凡回昭通投资兴业的,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范围的产业和项目,均可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区)可设立“回乡创业园区”,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和办法。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一节 财税支持政策

第五条 到我市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鼓励类的外来投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前3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以奖励形式全部返还。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利用其利润在昭通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确认批准,按所用于投资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农产品加工类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产后3年内上缴市、县(区)地方财政所得收入累计达到企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纯收益市、县(区)所得部分时,给予相等额度的奖励。

第八条 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国家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鼓励性产业的项目,市、县(区)收取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九条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标准》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企业,自企业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中市、县(区)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条 鼓励企业争创优势品牌。工业企业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级的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属新引进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的企业,以及到昭通投资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按企业当年上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给予该企业奖励扶持5年。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第十三条 自2010年起至2012年,财政对省、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补助。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由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经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元—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外来投资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市、县(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该企业。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使用本市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昭通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昭通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市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县(区)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第十五条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第十六条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政策。

第十七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组织银企合作及项目推介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外来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汇票本票支票质押、债券存款单质押、仓单提单质押、股权基金份额质押、应收帐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为外来投资企业服务的不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它财产抵押。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业务,银行适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好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信用担保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八条 开设外来投资重点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外来投资重点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程序高效、便捷、迅速,审批流程从简从快。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者可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土地按“招、拍、挂”方式依法依规取得,重点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外来企业投资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土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二十一条 对我市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的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由市、县(区)政府召开专门会议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资金,由市、县(区)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地方工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市不低于500亩,县不低于100亩,专项用于发展工业。优先安排工业用地指标,积极上报审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加工工业及制造业项目(含改扩建),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土地出让金可以执行“一次确定,分期偿付”。一次性以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出让金的应缴数额,在付清对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有关上缴的税费后,地方土地收益金部分可在企业投产后3年内缴清。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驻昭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昭通市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国土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用地。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 投资商依据本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变更土地用途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二十七条 昭通市委、市政府成立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项目的储备、宣传、包装、推介、洽谈、签约、推进等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凡在昭通投资新办的外来投资项目,一切开业审批手续按属地原则,属于市级以下审批权限的,由市、县(区)政务服务机构负责代为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备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市、县(区)积极协助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境)外企业和市外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进行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进行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投资改革新规定。

第三十条 市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资企业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采取“首违不罚、重违轻罚、轻违不罚”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搞不教而诛,并采取服务指导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问题,既达到管理目的又实现双赢。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核查外来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确有必要对外来投资者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一般的应由市、县(区)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区)长或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区)长认可,重大的应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认可。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实施现场检查或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实施检查的,检查完毕后,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应将紧急情况的原因,书面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和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费。对办理劳动合同登记、签证,新办企业工商注册按最低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四条 对企业出现的劳动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等问题,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予以仲裁或者及时调查处理,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依照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第三十五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项目由市、县(区)级领导及市、县(区)部门领导实行全程挂钩联系,切实为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和重点招商项目生产经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电力等相关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负责对投资者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或承诺,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在承诺时限内予以解决。联席会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需要,由党委、政府领导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 建立投诉机制。在市监察局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负责受理全市外来投资者的投诉。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如因投诉事项复杂,5个工作日内无法处理完毕的,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并告知投诉人延长的具体期限及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十八条 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市、县区党委、政府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实行年度招商引资奖惩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制定配套的问责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县(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市内新办企业参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条款中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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