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为我区引荐外资(指州外、省外、国外资金下同),促进度假区二期开发,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不论个人或团体(参与项目投资的外方人员除外),均可成为项目引荐者。
[第二条] 项目引荐者向度假区引荐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包括合作、合资、独资项目等),或其它形式的外资。
[第三条] 项目引荐者应提供外商投资意向,介绍外商有关情况,协助度假区与外商建立关系,全力促使项目成功。
[第四条] 凡办理了引荐项目申报手续,并引荐外资项目建成开业投产三个月后,按外商投入的固定资产(含技术转让)数额的0.3—1.2%给予奖励(房地产、居住、办公楼不在奖励范围)。根据项目产业分别为:
1、凡为我区引直旅游投资项目及旅游产品加工项目的引荐人,或引进州以外捐赠款成功者,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
2、对引进科技含量高的生物制药加工和保健品加工项目的引荐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奖励。
3、对引进商业、饮食、娱乐业项目的引荐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奖励。
4、对引进教育事业项目的引荐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奖励。
5、视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先进性和投资规模的大小,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对引荐人给予最大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支付的单位或部门为:对引荐的外资兴办外商独资项目的,属于创税项目的,由其项目投产开业后上交税款受益地的财政部门支付。
[第六条] 申报事项:项目引荐者凭荐外资兴办的外外资企业(项目)《营业执照》、法人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会(审)计师事务所项目验资报告书原件向度假区管委会申报,填写《管委会引荐外资约定书》、《度假区利用外资引荐奖申请批表》,项目建成投产三个月后由经济发展局审查核定,上报度假区管委会审定后,引荐成功者凭此“申请批表”到有关单位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州内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引荐外资项目成功者,其奖励金需报州委常委会审定。其他人员引荐外资项目成功的,其奖励金需管委会领导审定。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金等,导致受损失的,除追回全部奖励金外,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单位的责任,视情给予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度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