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和各委办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的集合效能,形成服务合力,更好地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是指市服务中心根据重点项目投资者的申请,通过市服务中心大厅各审批办的联合审批,在承诺期限内提供优先、无偿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
第三条 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坚持优先办理、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
第四条 “快速通道”项目范围及办理内容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快速通道”项目予以办理:
1.《云南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2.《昆明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范围内的项目;
3.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点投资项目;
4.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投资项目。
(二)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的办理内容:
1.法律政策咨询。向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
2.审批事项办理。为重点项目投资者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市服务中心设置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受理窗口和联合会审室,安排专门的联络员负责接待。
第六条 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建立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召集人由市服务中心主任担任,联审会议成员由市服务中心大厅各委办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主任组成。联审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审办)设在市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市服务中心督办调研处处长兼任,工作人员由督办调研处和有关处室同志组成。联审办的工作职责是根据项目受理的需要召开有关审批办主任的协调会议,负责联审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的跟踪、督办和落实联审会议决定。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办理制度
(一)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外,重点项目投资者不交纳任何费用。
(二)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采取部门联络员联合审批的形式。部门联络员负责在承诺时限内,协调办结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事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审批的,各审批办在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同时开始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置审批手续未完成的,后续审批单位应当提前介入,待前置审批办结后由部门联络员将其办结材料补送给后续审批办。
(四)联审办负责协调各相关审批办,督促各审批办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结行政审批事项。
(五)进入“快速通道”办理的项目,由市服务中心在大厅电子大屏幕上显示。市服务中心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重点项目投资者对“快速通道”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对“快速通道”服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第八条 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办理程序
(一)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市服务中心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窗口提出项目办理申请;如有必要,联审办组织相关部门联络员对申请人进行集中告知;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办理项目的全部书面材料及有关证件并填写《昆明市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联审办核对申请人材料,并组织相关审批办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由相关部门联络员一次性补充告知须补交的材料。
(三)完成初审工作后,相关部门联络员于1个工作日内在《登记表》上签名,签收申请材料,明确最短承诺办结时限和责任,并向申请人出具相关办事指南,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应同时告知需缴纳的各类费用标准。
(四)对涉及单一审批部门的项目,由联审办负责联系、协调有关审批办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项目,由联审办确定牵头审批办,并下达《昆明市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项目办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牵头部门审批办依照《通知书》要求,按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制度的规定进行办理。
(五)需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的,由联审办负责发出联审会议通知。联审会议明确的事项,由有关审批办填写相关内容,联审办汇总后形成格式化联审会议纪要。相关审批办不参加会议的,视为缺席默认,在审批时限内补齐相关手续;参加会议但超过审批时限而未明确审批意见的,视为超时默认,相关审批办应当在审批时限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说明原因并补齐相关手续。
(六)项目办结后,有关审批办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到联合审批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汇总办理结果后,会同有关审批办对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与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视投资者需要,集中或分散发放证照(或批准文件),并填写《昆明市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项目办结单》。
(七)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项目,由相关审批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九条 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项目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投资者提交的材料及其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审批办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制度、程序,按时、按质完成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项目的办理工作。
第十一条 联审办应当全面掌握办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做好项目办理跟踪工作,填写《昆明市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项目办理跟踪登记表》,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每个办理环节的文字记录以便检查和追溯。
第十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分中心和市服务中心督办部门不定期对“快速通道”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重点项目审批“快速通道”服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市纪委监察局行政效能监察分中心对“快速通道”项目办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对办理重点项目服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联络员和办事效率高、积极支持“快速通道”工作的审批办,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作为对干部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办理的联络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昆审改办发〔2008〕2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