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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方控股自愿公告有关与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合作协议
2013
05/27
16:49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按自愿基准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十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管理委员会(独立第三方)订立合作协议,据此,管理委员会委托福建十方进行该项目的市场营销、招商、推广及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发布计划。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按自愿基准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建十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管理委员会(独立第三方)订立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管理委员会委托福建十方进行该项目的市场营销、招商、推广及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发布计划(包括但不限於创作、设计及制作广告;开发市场及推广计划;以及突显体现文化园区的功能事宜)。

合作协议的期限由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计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为期9个月,并可於有关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订约双方磋商而予以续期。根据合作协议的条款,福建十方将有权自管理委员会收取项目招商总额1.5%的服务收入,而每年的服务收入将不少於合作意向金的17.5%。

根据合作协议,福建十方须於订立合作协议後3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支付合作意向金,其将於履行合作协议期满後7日内予以退还。

由於董事认为,为大型项目(如该项目)提供市场及广告服务将加强本公司的形象,故订立合作协议为本公司的一项策略性举措。此外,自合作协议产生的服务收入将可令本公司改善其现时於中国的市场地位,并同时提供具吸引力的投资回报。监於上述理由,董事相信订立合作协议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订立合作协议并不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或第14A章须予披露的交易。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十方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1831)

「合作协议」指福建十方与管理委员会於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订立的协议,据此,管理委员委托福建十方进行该项目的市场及广告计划。

「合作意向金」指人民币50,000,000元的合作意向金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福建十方」指福建十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为本集团客户提供全方位广告代理服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独立第三方」指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士并无关连的独立第三方(包括有关人士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委员会」指五华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於中国成立的法团,并为独立第三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项目」指五华科技产业园第13号地段的物业发展

「项目招商总额」指经福建十方指派的财务人员进行审计的项目招商总额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五华科技产业园」指五华科技产业园,位於中国昆明市五华区的科技产业园

「%」指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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