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产业功能作用,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努力为滇南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产业支撑。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商是指工业园区以外、港澳台以及国外客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在云南省红河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的工商企业。
第四条 鼓励投资重点产业和领域。
(一)重点产业:有色金属、钢铁、化工、建材、生物制药、装备制造、信息产业、食品加工、橡胶制品、纺织服装、印刷包装、环保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
(二)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加工业等;
(三)园区内老企业嫁接改造;
(四)市政道路、水电、通信、环保、绿化公共事业等;
(五)商业流通、出口贸易等;
(六)技术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 限制投资产业。
(一)污染较大项目;
(二)落后生产工艺及较小规模的项目;
(三)国家、省和红河工业园区限制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投资形式。
(一)合资、合作、独资;
(二)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或承包等;
(三)BOT、BT、转让经营权和收费权等;
(四)国际通行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七条 财税政策
(一)凡经批准进入园区兴办各类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并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兴办各类企业,从投产(或开始经营)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总额中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土地政策
(一)在园区内兴办各类企业应按照“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为: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出让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依法办理续期土地使用权手续。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兴办生产性企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前提下,生物资源加工类项目用地每亩不低于60万元,其它加工产业类项目用地每亩不低于80万元。
(三)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或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扶持政策。
(四)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自主建设“园中园”。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由企业自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自主负责招商引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鼓励投资商参与园区开发建设,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自主建设标准厂房和开发工业用地,依法出租、转让给其他入园企业。
(五)兴办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律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
(六)对入园企业递交的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地资源管理部门收回或部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其投入部分不予补偿:①1年内未按批准用途开工建设的;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③按项目投资协议建设期约定,超过2年未建成的;④实际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的。
第九条 收费政策
(一)对入园的投资项目,如果投资商无意投资建设厂房的,可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时间内的租金优惠扶持。
(二)对入园的企业或项目,需要办理各种证照手续时,只收工本费;各种规费除按规定需上缴的部分外,属于地方的部分全免。
(三)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对入园企业或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开办、建设期间需办理的各种证照、许可文件,由管委会统一(或协助)办理,并免收相关代理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