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云南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对外开放为引领、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体制创新为保障、以考核评价为导向,充分调动国家级经开区加快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落脚地。积极争取更多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进一步壮大我省国家级经开区队伍。力争“十三五”末,全省主营业务收入上千亿元的国家级经开区由1个增加至3个,主导产业集中度年均增长2—3个百分点,经济外向度年均提高1—2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年均提高10%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园区增加值比重超过10%。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发展重点。国家级经开区要立足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旅游文化、信息、现代物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食品与消费品制造等8大产业,明确产业定位,突出发展重点,加大招商力度,打造差异化的产业发展集群,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二)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国家级经开区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政策性扶持基金。国家级经开区要充分利用贷款、债券、租赁、证券和PPP等投融资模式加快区内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三)鼓励创业创新。国家级经开区要加大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奖励力度,促进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科技研发支出比例;加快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和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在入区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和政务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省科技厅)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级经开区要深化与科研院校、高新企业的合作,鼓励科研院校在区内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工作站,支持高新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健全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制度,营造吸引人才的良好工作、生活环境。探索创新管理人员使用机制,面向社会招聘高学历和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并支持省直机关、科研院校和高新企业人员到各开发区任职及交流。(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级经开区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搭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加大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力度,提高区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引导区内企业专利转化和运用,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和技术输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积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六)促进园区合作。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自身优势积极“走出去”和“引进来”,加大与国内外园区以及省内高新区、边合区、跨合区、综保区的产业合作和项目对接,建立园区合作联盟,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七)提高土地开发利用率。提高区内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水平,科学合理划分产业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创新土地动态监管和用地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对国家级经开区在用地指标上予以单列,优先安排创新企业用地。探索对产业用地的供给方式和供地年限实施差别化管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八)倡导绿色发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环保准入门槛,坚决控制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损耗、污染物排放。国家级经开区要逐步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推动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并转。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支持企业开展ISO14000认证。分批次、分类别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国家低碳工业园区等绿色园区。(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九)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模式,按照“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改革方向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建立以聘任聘用制度为核心的用人制度,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和绩效考核管理,积极探索实体化管理运行机制。创新园区开发机制,坚持政企分开、市场主导,建立健全以开发公司为主体的投资开发机制。国家级经开区所在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规,将有关审批权限下放到国家级经开区,给予更加灵活的管理自主权。(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十)优化投资环境。国家级经开区要建设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推行在线审批。对企业设立、变更实行“单一窗口”,提升投资便利化程度。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复制推广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可复制经验,重点做好深化集中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改革试点经验复制工作,优化改进对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责任单位: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十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家级经开区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统筹使用省级外经贸、内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各类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新创业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大理州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经开区管委会)
(十二)健全考核评价体系。配合国家建立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经开区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体制。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组织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对发展速度快、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级经开区,在扶持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发展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适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对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连续两次考核处于全国最后5名的,按照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级经开区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并对申请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加强指导,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考察,经过综合考核评价,各项指标位居前列的,优先启动升级办理程序。(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地税局、统计局、国税局,有关州、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省商务厅要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考核评价各项工作要求,组织指导国家级经开区认真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工作,为我省国家级经开区参加商务部考核评价提供保障。
(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级经开区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主动作为,综合施策,支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通过综合发展水平考核,促进转型升级,实现创新发展。
(三)各国家级经开区要以考核评价体系为依据,主动作为,对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逐类、逐项、逐条落实,确保考核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切实做好考核评价准备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