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近日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五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2017年前,云南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要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严禁借 养老设施用地 变相进行商业地产开发。
在用地政策扶持方面,《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规模,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上优先安排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可优先保障,采取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