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整治重点,健全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意见》提出,将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中提出将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整治重点,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在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方面,《意见》中规定,要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而分包企业要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按月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另外,全面实行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要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同时,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而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本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另外,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将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加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同时,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
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要优先拨付人工费用,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收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的人工费用后,要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拨付的人工费用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未执行分账管理或因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跨地区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在建设单位(业主)所在地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