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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节选
2013
05/29
16:39

省级财政从2010年起按照比上年增长10%的比例安排“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园区发展。以2009年为基数,5年内省级工业园区内新增税收,依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上缴省级财政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留给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鼓励从事高新技术、软件集成电路、农产品初加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创业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减免的扶持。

鼓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制定支持工业园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缴包子、新增返还的原则,制定园区新增财税返还等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园区扩大招商引资,改善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各州(市)、县(市、区〉应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将园区用地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业园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单列,全省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工业园区重大项目。建立园区土地收储制度,充分利用闲置厂区、荒山荒坡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凡有工业园区的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应入园建设。工业园区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入园项目土地闲置超过规定年限的,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云政发〔2009〕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重点推进孵化中小、非公企业及发展食品加工、林产品加工、纺织服装加工、旅游产品加工、生物制药、家具制造、先进装备制造、有色金属深加工、精细化工、节能环保产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电子信息产品生产等行业为主的标准厂房建设。自2010年起至2012年,省级财政对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给予补助。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省级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纳入扶持范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元—300元补助,其中,单层每平方米给予200元补助,多层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助。

凡进入工业园区按照规划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建设项目可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报件、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的方式办理。支持省内大型钢铁企业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对使用本省钢结构及轻型建筑材料建设园区标准厂房的,省级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出让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执行。标准厂房投资建设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半年内要开工建设标准厂房。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半年仍未开工或2年期满未竣工的,不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优惠部分由企业补缴;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1年仍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成后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但不得随意改变功能用途,土地使用权要优先转让给园区管委会。

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实行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及就业定补政策优惠。对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中小及非公企业租用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租金实行3年全免。对建设标准厂房以及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的企业,涉及省内征收的所有行政性、事业性收费3年内实行零收费。对租用或购买园区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地方分享部分及营业税3年内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全额补助。鼓励入驻园区标准厂房企业大量使用本省员工,凡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并招收云南籍员工的企业,3年内每安排1名云南籍员工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薪酬补助。补助金额由省级财政承担50%,园区所在州(市)财政承担30%,园区承担20%。

(云政发〔2010〕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外资项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或《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的内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对引进投资规模大(国外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在1亿人民币以上)、技术含量高、产业链长、牵动性强的鼓励类重大项目的中介人,除按规定给予引资奖励外,州委、州政府还将给予特殊贡献奖,同时,中介人是州外公民的还将授予西双版纳州“荣誉州民”称号。

对引进国外资金50万美元以上、国内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还本无息资金,给予到位资金1%的奖励。引进资金的利率低于同期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5%的奖励;引进资金利率等同于政府间贷款利率的,给予到位资金0.4%的奖励。上述奖金,在引进资金经验资并正式投入生产经营一年以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引进国内外民间组织无偿赠款或赠予实物投资社会公益事业的,同级财政按到位赠款或实物价值的2.5%给予奖励。

对引进国外专利技术、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和新产品、新工艺的中介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后,由企业在税后按当年该项目新增税后净利润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介绍州外企业到我州成功购买或兼并亏损企业的中介人,由同级财政按注入资金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介绍州外优势企业和技术、管理人才到西双版纳州经营亏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明显好转的中介人,同级财政按企业当年纳税额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

引荐成功的标准:直接投资的,必须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如期到位并进行验资,生产性项目竣工投产、经营性项目开业。捐赠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等的,必须资金到位、设备或技术等投入使用。

——州工商局为市场主体准入类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州工商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联合审批事项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发(州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及变更审批(州商务局);组织机构代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许可证(州卫生局);消防意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印章审批(州公安局);文化娱乐行业经营许可证(州文化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游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州药监局);机动车维修企业开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场站审批、港口建设及经营审批(州交通局);农作物种子生产、农药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种畜禽、渔业水产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及核发(州农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州林业局)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州发改委为核准或备案联合审批阶段的牵头单位,属州级权限内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需要州级备案的项目,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依据国家、省关于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无前置条件申请制度,州发改委不对规划、国土、环保、水保等前置条件进行审核,仅依据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审核。需报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州发改委接受项目申请后,根据省级核准需要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各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办函和项目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批意见,并抄送州发改委。各项申报条件具备后,州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完成转报。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及开工阶段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阶段。州建设规划部门为项目规划及开工阶段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州建设规划部门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审批事项包括:建筑民族特色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区规划的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部门);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州水利局);防空地下建设方案和防空地下施工图审查(州人防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州地震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州气象局)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外来资金到位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以上鼓励类(投资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业、能源、技术改造、节能降耗、科技创新、创名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

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外贸出口额达200万美元以上;

外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宾馆、酒店。

对拉动当地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除国家法律规定授权的检查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西双版纳州重点联系、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必须报经州人民政府备案同意(由州招商局或州纠风办备案上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检查,未经批准强行检查的,依法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对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只收取上缴中央和省的合法行政性收费,州级以下部分一律免收;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单位收取的各项中介服务收费减半收取;其他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凡规定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优先为重点联系服务企业提供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等方面的服务。公安部门要优先解决家属随迁、车辆落户等问题。人事劳动部门要将重点外来投资企业调入或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特殊专业或专长的人员纳入地方评聘技术职务,并优先增加用人单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指标,优先解决其子女就业问题。司法部门要为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教育部门要优先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企业法人凭据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相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西政办发[2008]174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等3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财政扶持政策。一是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要给予财政政策上的扶持。对来我州投资6大支柱产业等重点扶持产业的,在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循环生产、科技创新、创名牌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外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二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业务。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可申请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三是对外来的企业,5年内地方财政每年将该企业实际交纳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中25%、企业所得税中16%、营业税100%)部分的10%用于扶持或奖励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在我州设立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凡在我州投资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凡在我州投资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凡在我州投资的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六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七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八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九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十是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报经上级批准,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土地优惠政策。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效益好,每公顷土地投资强度超过1500万元,符合我州产业导向的外来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提供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法优先保障供地;对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土地的方式提供用地;外来投资企业兼并或收购我州企业的,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国土部门依法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外来投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核定执行。对外来投资企业,除收取排污费和企业设立时收取法定的注册登记费外,本州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法定标准的下限征收。其中: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第一年免收,第二年、第三年减半征收;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前二年免收,第三年、第四年减半征收;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免收,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征收。

(西发[2008]27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决定》)

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扶持生物产业发展,主要用于龙头企业、基地建设、精深加工、市场开拓、品牌培育的扶优扶强。

支持生物产业加工骨干企业进行优质产品基地建设、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的一体化经营。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生物企业要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以专利技术为担保向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积极为生物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具有自主专利技术、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的生物企业的发展,积极引进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重点产业建设,鼓励生物产业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发展产业化经营。

企业从事花卉、茶叶、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种植项目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生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生物产品生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积极落实国家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有关用地政策。发展生物产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西办发〔2009〕27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双版纳生物富州战略行动方案》的通知)

鼓励台湾投资者发挥台湾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精密机械制造等产业优势,

投资举办科技含量高、管理先进、比较优势明显的项目。

鼓励台湾投资者利用云南资源、区位等优势,投资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文化产业、物流产业、旅游开发等云南特色优势产业项目。

鼓励台湾投资者投资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及商业、保险、金融、信息、咨询、中介等第三产业,鼓励台资企业在云南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鼓励台商利用“昆交会”、”农博会“等平台开展滇台经贸洽谈活动,拓展对台招商引资渠道。鼓励重大台资项目向省级以上经济、旅游、口岸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形成具有较大规模、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台资产业集群。

允许台湾投资者凭台胞证、回乡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或者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经省台办对有关投资者以境外第三地公司名义来云南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可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以香港、澳门地区公司名义来投资的,其主体资格证明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可直接办理手续。

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允许台资企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不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高危行业、不挂牌、不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或承接业务的生产车间,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只需向原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

放宽企业命名规定。台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最低数额的,允许其在名称中使用”云南“、”云南省。鼓励台湾地区投资者使用本地且产权归属投资者本人的驰名、著名商号为企业字号。

从2009年至2012年,对经营困难不裁员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税条件的台资企业,实行核定征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台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台资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台资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优先保障企业用地。对台资企业用地要体现同等条例优先保障的原则。对具有云南特色、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台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注册资金和建设资金到位的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支持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对台资企业技术改造给予补助。鼓励台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省级科技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先认定为省级自主创新产品,并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创新型(试点)企业。对台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结构调整、拓展市场、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从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倾斜扶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台资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支持台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报商标、域名和专利。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及省级各类名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及品牌农业企业等称号,并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台商子女(由各地台资企业协会提出名单,由当地台湾工作和教育部门核定)在企业所在地就读,享受本地学生同等待遇。指定台商医疗保健服务定点医院,设立台商就就诊“绿色通道”。对持有台湾地区驾照的台商,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础知识辅导和考试合格后可直接换取驾照(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等特殊车辆驾照的除外)。

规划设立“台商村”。适时规划设立“台商村“,凡在云南投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含出口退税部分)的台商企业,可在“台商村”中规划土地,用于台商自建设住宅。

坚决制止各类摊派、强迫订购书刊、赞助和乱罚款等现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接受有偿服务。建立重点台资企业联系制度,设立重点台资企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落实挂牌保护制度,对列为省、州(市)、县(市区)挂牌保护的台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台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的,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关于“必须分别报省、州(市)、县(市区)委政法委同意后执行”的规定执行。继续完善台商权益保障联系会议机制,及时有效解决重大、复杂的台商权益纠纷,切实维护台商合法权。

(西政发[2009]65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财政支持。建立州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2009年为基数,每年递增20%。各县(市)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各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非公有制企业新建项目、技术改造、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融资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税收支持。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起,对入驻景洪工业园区、勐海工业园区、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生产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地方财政每年将该企业实际交纳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中25%、企业所得税中16%、营业税100%)部分的10%用于扶持或奖励企业。三是对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军队复转军人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创业、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税收减免。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属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州外来州投资企业、担保机构、新办企业以及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的,其相关税前扣除、所得税和资源税优惠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用地支持。自2009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1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州、县(市)级所得土地出让金8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50万元/亩以上,或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生产性新建或技改项目,按照州、县(市)级所得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景洪工业园区、勐海工业园区、磨憨进出口贸易加工园区的重大生产性项目地价优惠由园区管理部门依据《全国工业用地最低出让地价标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就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自行确定。三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用地报批工作,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转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国家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新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要通过制定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尽快落实到企业。在全州择优选取20家非公有制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州级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立重点企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重点企业的各项申报手续原则上由州级有关职能部门直接受理,对能在基层受理的事项,州级有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年税收在100万元、5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相关制度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分别列为州、县(市)挂牌保护企业。对挂牌保护的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州、县(市)委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经批准对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尽可能避免扩大影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和职工稳定。

(西发〔2009〕16号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递增机制。2009年—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2008年为基数,每年递增不低于10%。各州(市)、县(市、区)应视财力情况,相应安排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各级采购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单位每年通过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不低于本单位当年政府采购合同的50%。禁止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条款或标注参与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门槛。省科技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对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认定和遴选工作,使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产品的中小企业优先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省内中小企业、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的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经国家或者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后,由政府或采购人进行首先采购或订购。鼓励省内中小企业积极向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申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扩大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围,结合政府服务外包制度的贯彻,推进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为省内提供公共服务的中小企业创造更多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优先享受地方工业产品促销的有关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纳税申报前由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通知企业执行。

将资源税减免审批由省人民政府调整到县级人民政府,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由省地税局调整到州(市)级地税局,将地税系统办理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和2000万元以下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由省局调整到州(市)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局。行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按照困难减免税审批方式予以审批,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天压缩到26天。严禁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摊派税款,加重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对生产经营有特殊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缓缴的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补助。建立与中小企业定期交流机制,推动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实施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效翻番工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提质增效项目,省科技经费对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年—2年的贴息扶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行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其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省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鼓励其所在州(市)、县(市、区)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扶持。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对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技术改造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和支持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咨询、诊断、培训服务,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服务;积极支持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等服务。鼓励大企业帮扶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列入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的生产项目,经批准,由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网络增值服务业、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业、数字设计创意业、信息外包服务业、电子商务等,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发挥我省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中的区位优势,支持中小物流企业拓展网络服务体系,形成以第三方、第四方物流企业及供应链服务企业为主体的物流产业群。鼓励中小企业进入金融服务、商务服务领域,提供法律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经济鉴证类服务、咨询服务等。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通过整合会展资源、规范会展市场、优化会展环境,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一批适合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的品牌展会,对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由省和州(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补助。加强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构建中小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发布与交流平台,及时发布云南名优产品推荐目录,扩大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国有大企业采购地产品招标采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扩大GMS次区域合作和通关便利化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实施和操作办法。实施市场开拓计划,对列入计划的国际市场开拓项目积极组织企业参展,并在参展费用上给予补助。加快云南省口岸建设和促进通关便利化,以中泰车辆直达运输为突破口,推进先行先试。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建立产品营销联盟,联合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通过发展电子商务拓展市场,提高经营效率;支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培训和应用指导。鼓励中小企业在巩固提升原有销售网络基础上,加大销售网点的拓展,发挥行业龙头企业营销网络优势,吸纳中小企业进入营销链,实现营销网络资源共享。发挥各地商会协会的纽带作用,巩固提升市场营销网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新型服务业态,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继续深入开展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整治工作,重点清理近几年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对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进行清理和规范。任何收费单位向企业的强制性收费,须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规定进行审批。严禁政府部门将依法应该履行的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行业协会、社团组织,从源头上杜绝对企业强行服务,变相收费行为;中介机构不得利用政府部门权力、影响力或者自身垄断地位要求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指定有偿服务,强制企业入会、参评,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宣传,进行乱收费活动。继续开展向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的专项治理。各级政府设立的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办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监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合并审批事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社会评议制,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媒体对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企业质量实行社会公开评议,不合格的要实行问责。加强省、州(市)、县(市、区)级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建设,开通投诉专线、信箱及网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企业用足用好用活政策。

省人民政府2010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2亿元以上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等各类参保困难企业,稳定10万人就业。对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中小企业,2010年继续执行2009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困难中小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或生产任务不饱和等原因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的,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等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西政发〔2010〕21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

建立重大项目州级领导挂钩推进制度。对利用外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内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重大招商项目,实行州级实职领导、县市区主要领导挂钩重大项目制度,及时解决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及问题,并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牵头成立项目推进小组,全程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部门“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招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实行按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对推动形成产业链的重要外来投资企业或产业集群的核心外来投资企业,由承接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补助;对鼓励类产业来我州投资的企业,在达到相应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的前提下,承接地政府可视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以商招商的龙头企业,奖励标准可以上浮10%。对列入州级重点外来投资项目的工业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对投资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并属于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外来投资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按谁获利谁奖励的原则,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入驻州内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和产业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或补助,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或补助。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外来投资项目中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其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经批准可以先行用地。对于列入州级重点外来投资的项目,在符合供地政策的条件下,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州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对属于产业集群龙头的外来投资企业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全州范围内统一平衡调配,优先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属于我州优势产业的内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树立集约使用土地意识,充分考虑引入项目的规模、效益、品牌,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和投资强度,做好“四块地”(用好已批地,清理未用地,盘活闲置地,开发后备地)工作。

建立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土地审批“绿色通道”,按照规模优先和质量优先的原则,加快审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手续,报批流程从简、从快。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5000万元以上外来投资项目,优先进行用地预审,优先提供用地。

对新设立的2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名法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重大招商项目进行联合审批,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为“核准或备案”、“市场主体准入”和“规划及开工”阶段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要按照“一个领导牵头、一个部门协调、一个班子负责、一套措施落实、一个时限完成”的“五个一”工作方法抓好工作的落实。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各类规费、手续费等,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实行相应的减免政策。对外来投资项目的安全评价等费用,严格按照州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

赋予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对投资方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地方税费、财政以及要素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西发〔2011〕24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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