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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9
16:04

丘北县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管理办法(暂行)

(丘政办发[2008]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县外资金、技术和人才参与丘北的开发和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丘北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互动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共同开发、利用资源,促进丘北县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凡在丘北县的外来投资企业(指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和县外来丘投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指直接面向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州和丘北县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不受限制。

第五条 县政府每年安排对外开放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该项资金主要用于对进出口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扶持和贷款贴息、组织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和交流、组织人员培训、参加各类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商贸流通市场建设以及对在对外开放中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每年由县财政按考核奖励办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进行奖励兑现。

第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上级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经批准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七条 鼓励多种形式投资,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造,允许国有(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鼓励民间资本、工商资本注入企业和项目建设,鼓励县内企业以项目融资、股票上市等形式筹措资金,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

第二章 完善配套服务,优化投资环境

第八条 建立政务(办事)公开制。丘北县所有涉及外来投资的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都必须公开其管理和服务内容、审批条件、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申报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办事地点、办事人员姓名等,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对到丘北投资的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工商、卫生、质监等管理部门要简化检审程序,缩短检审时间。

第十一条 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审批、登记、建设、生产经营等跟踪服务,帮助解决投资前和投资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外来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环评、用地、规划、设计、开工、供水、供电、通讯、消防等手续,由县招商局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对投资额度大,重点鼓励发展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或特事特办的形式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加强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外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推行合法的股东担保、有偿债能力的企业联保,完善资产抵押、信用证抵押、有价证券质押等各种形式的贷款抵押、质押业务,为客户提供开户、结算、信贷等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强化科技信息和法律服务。科技、经济主管和人事劳动部门要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项目、技术、管理、财务、会计、人才、劳动、科研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对投资者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投资者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十四条 进一步完善对外来投资管理服务部门的评议制度和投诉制度。每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与外来投资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和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和外来投资者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公开通报批评和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章 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为扶持培育出口创汇龙头企业,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对成绩突出的县内进出口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者投资的项目,根据进展和投资情况,政府可协调信贷支持。对被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信用评级、授信工作,并适当扩大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降低抵押担保条件,搞好贷前评估和贷后跟踪服务工作,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中属于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社会公益事业、旅游文化资源开发、农特产品开发以及高创汇、高税收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第十九条 外来投资的企业,新建的企业涉及行政性事业收费的,按国家和省、州规定收费项目的下限收取。在丘北县境内成立的下列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类

(一)企业从事以下行业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二)企业从事花卉、茶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或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十一)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

(十二)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优惠类

(一)企业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列名的项目,且持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以及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企业生产符合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三)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四)企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货物免征增值税。

(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六)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符合条件的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享有与县内人员同等的待遇。在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与县内人员同等对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丘北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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