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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9
16:02

西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良好招商引资环境,推进全县经济“追赶式”、“跨越式”发展,凡到我县投资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除享受国家、省、州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享受优惠政策对象

凡在我县境内投资的所有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二条 财税政策

(一)凡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投资企业,享受以下奖励(建厂投产产生税收后,以上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依据)。(1)年创税收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10%;(2)年创税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15%;(3)年创税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20%;(4)年创税收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奖25%;(5)年创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奖30%。(二)资金、原材料、市场都在外的企业,按前款税收奖励比例提高5%;只是资金、原材料在外的企业,税收奖励提高3%;

第三条 土地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不同项目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1、凡投资在1000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按土地征用的程序办理手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县级财政按县级净收益部分的50%给予补助;投资在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全额返还;投资在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其土地征用费返还50%;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土地征用费全额返还(征地费由企业垫支,企业投产产生税收后再逐年返还,返还到最低优惠额为止)。

2、投资强度:每亩投资强度底于1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引进。(种养植业除外)

家具、木材、纺织类、食品加工、生物肥加工类企业,投资强度需≧1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需≧140万元,其他产业需≧120万元。

第四条 资金扶持

1、对落户于西畴的生产经营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已获得商标权落户我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注册并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QS)并取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进入产品精深加工、生物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产业以及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兴产业的项目开发等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重点产业转移项目,由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助申报国家和省、州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条 重点企业保护政策

对县内年产值或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利税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外贸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信誉度高、积极支持公益事业、在当地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声誉和信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或海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后,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重点保护企业”挂牌保护。

第六条 其它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行政领导挂牌式服务,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委、政府指定实职副处级领导进行挂牌式服务;对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委、政府指定实职行政正科级领导进行挂牌式服务;对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委、政府指定实职副科级行政领导进行挂牌式服务。

2、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户籍管理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最低标准执行。

4、县政府设立产前产后工作投资服务中心,中心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我县外来投资服务工作,对所需办理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供电、供水等相关手续,由涉及单位指定专人实行全程服务。

5、外来投资企业可加入我县相关行业协会,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我县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活动。对我县有突出贡献的,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6、县工商局、国土局、税务局、发改局、住建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农科局、林业局、水务局、人社局、卫生局、经济商务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四公开、一承诺”制度(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7、建立招商引资督办制度。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手续办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关单位(部门)存在拖拉、扯皮或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要从严、从快处理。

8、建立公开评议制。每年由县纠风办组织对有关管理、服务部门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报县委组织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严肃处理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由西畴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县原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依照本政策执行。若本政策与上级出台的政策相抵触的,适用于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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