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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9
15:51

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砚发〔2011〕20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推动砚山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到我县投资新办企业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除全面享受国家、省、州税收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从事农林牧水及农林牧副产品加工的企业,1—3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企业先缴后奖),分别按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剔除上解部份后)的40%、30%、2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从事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轻工类的企业,1—3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分别按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剔除上解部份后)的30%、20%、10%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1—3年内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并依法缴纳的县级地方税收,分别按缴纳地方税收总额(剔除上解部份后)的30%、20%、10%给予奖励。

以上税收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技术革新改造,不得作为企业的盈余分配或挪作他用,由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条 凡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以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出让底价按本片区基准地价执行。在土地出让招、拍、挂过程中,产生土地纯收益的项目,在企业建成投产后,由县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1亿元至2亿元以下的、2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土地出让纯收益县级部分的40%、50%、60%、70%。

第四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矿产资源深加工、旅游资源开发以及税收较高的项目,其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按法定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在县内投资教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在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情况下,可以按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按省政府出台的片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第六条 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有效期限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依法进行转让和出租,严禁圈地、炒地、囤地和人为造成土地闲置。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性投资和涉农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按预出让方式先行供地。在土地转用手续正式审批后,按招、拍、挂方式组织土地出让,土地预出让获得者在同等价位下享有土地使用权获得的优先权。对重点项目、民生项目、桥梁、隧道、地勘等控制性工程可先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满足施工。

第八条 对获得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获得国家认证的AA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企业,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市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上述同一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简化审批手续,实施限时办结制。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凡符合项目落地条件,有效文件齐备,涉及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或完成转报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申报审批的文件,各部门不论节假日,均即时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凡到砚山投资兴办企业在用工、用水,户籍管理、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二条 县经济商务局对新落户项目给予全程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领导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班领导分别挂钩联系1—2户重点企业,及时协调和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县监察局对外来投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负责受理企业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涉及事项由县经济商务局与各部门协调落实。

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由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砚山县委 砚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砚发〔2011〕2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和州委七届七次全会精神,高起点、高标准谋划“十二五”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在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协调县域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借助外力,努力实现“十二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新的跨越。根据省、州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面临的形势。自“九五”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委、县人民政府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外来投资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全省乃至全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县的招商引资工作与先进地区相比已显滞后,招商引资工作氛围不浓、引资意识不强、引资总量小、引资质量不高以及缺乏好项目、大项目支撑等问题显得较为突出,全县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仍处于工业化初始阶段,要实现跨越式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尤其是我县经济结构单一,发展后劲不足,必须进一步借助外力谋发展,引进大量资金、技术和人才推动全县经济加速发展。当前,全省上下正在紧紧围绕桥头堡建设战略谋划布局“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工作,如何积极有效地承接东部沿海资本和产业转移、如何面向东盟国家、面向泛珠三角区打好对外开放的攻坚战,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既要正视存在的差距,也要看到自身的优势,审时度势,共谋发展。目前,随着我县境内文山普者黑机场、广昆高速公路的开通和蒙自经文山至砚山高速公路、云桂铁路的修建,将会使我县逐步发展成为全省对外开放的前沿,区位优势将进一步凸现,给引进外来投资搭建更好的发展平台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全县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要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全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在全县上下形成大招商、招大商、促发展的工作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我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化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效益、大力开发生物创新、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和水电、交通、通信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为依托,推出一批近期与中长期相结合,质量与效益并重的重大项目对外进行全方位的招商引资。力争“十二五”期间引进的内资在2010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年均 18%以上增幅递增;到“十二五”期末,累计引进国内到位资金110亿元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在2010年实际完成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30%的速度递增,到“十二五”期末,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达1200万美元以上。招商引资对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税增收、劳动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贡献有明显增长,招商引资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二、加强领导,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一)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

主 任:李云龙(中共砚山县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李 红(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

副 主 任:许 勇(县委副书记)

赵砚生(县人大主任)

陈光祥(县政协主席)

李明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袁泽江(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胡国仙(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

陈永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王树忠(副县长)

田锐文(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委 员:江 涛(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付开勇(县委办公室副主任)

李树发(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尚国洪(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

杨光荣(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 坤(县财政局局长)

李国文(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李世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纳 欣(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普正学(县农业和科技局局长)

杨立云(县水务局局长)

杨 凯(县环保局局长)

胡廷华(县林业局局长)

权丽萍(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局局长)

梁映华(县教育局局长)

沈 晓(县卫生局局长)

何 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马泽敏(县统计局局长)

付凯波(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高铁玲(县驻昆办主任)

杨武华(县工商联合会会长)

滕 跃(县侨办主任)

张景薇(县经商局副局长、招商局局长)

李 明(县发改局副局长、扶贫办主任)

付建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陆仁波(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本祥(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许子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赵 永(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滕 鹏(文山电力砚山分公司经理)

张 超(平远供电公司总经理)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县经济商务局,县委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经济商务局局长、县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对外开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重大决策部署;2.研究制定全县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的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共同做好改善投资环境和重点外资项目审批、推进、跟踪服务等工作;4.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县各级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做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对接洽谈工作。

(二)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陈永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树忠(副县长)

副组长:马传猛(县人大副主任)

卢仕海(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李树发(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卢 飞(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国文(县经济商务局局长)

张景薇(县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马泽敏(县统计局局长)

赵文明(县审计局局长)

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组织对全县项目引进主体及引进资金的认定工作;2.拟定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年度考核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3.将招商引资年度考核结果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兑现奖惩;4.做好州人民政府对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年度考核相关工作。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回龙农场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有具体工作人员。设置招商引资办公室(可设于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本乡(镇)资源调查、投资信息收集、项目策化和推介工作,做好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农场的招商引资考核准备工作,处理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县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抓招商引资工作,并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结合本部门实际,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鼓励无引资任务的县级部门积极引进项目。部门成功引进项目落地并产生效益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资金奖励,对引进资金的认定和奖励按《砚山县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执行。

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及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由继任者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三、突出重点,扩大招商引资规模

根据县委十届八次全会确定的我县今年乃至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思路即抢抓“一大机遇”,实施“两大战略”,打造“三大园区”,建设“七大基地”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一是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为重点,围绕打造我县新型工业化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思路,努力推进工业对外招商。在抓好布标物流园区、盘龙三七科技示范园招商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后续产业,将铳卡工业园区列为重点,主动引进沿海发达地区转移的服装、电子、零配件组装等轻工产业入驻砚山。做好节能环保、新型能源开发招商,引进国内外企业在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新型产业和优势产业项目,进一步夯实全县工业经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后劲。二是加大对以三七、辣椒、蔬菜和畜牧业为重点的生物及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的招商力度,引进生物资源开发项目,促进财政增长、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和生物产业发展上取得新成效。三是加大对城镇建设、电力能源及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力度,力争在进一步改善全县基础设施建设上有较大突破。四是抓住桥头堡建设的战略机遇和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机遇,按照“紧盯长三角、瞄准珠三角、关注环渤海”的思路,创造条件拿出好项目、大项目来寻求与港澳台、东南亚国家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外资企业的经济交流合作。加大对“长三角”、“珠三角”和北部湾的对接及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引进一批劳动密集型和高新技术型项目入驻砚山。力争“十二五”期间引进内资和利用外资在全县固定资产投资、产业发展、财政税收和劳动就业等方面有较大突破。

四、落实投资优惠,简化办事程序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州的各项优惠政策,全面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各产业、行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打造诚信政府,确保《砚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兑现落实到位。

(二)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取消和压缩政府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项目和服务事项。加大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服务力度,更新服务平台,优化运作体系,确保服务再上台阶、上层次。

(三)各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外来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需要尽快申报审批的文件,各相关部门不论节假日,必须即时提供服务。

全县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有利于砚山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切实搞好外来投资服务工作,实现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要不断推广“全程式跟踪服务”工作法,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持人性化服务,多做温暖人心、雪中送炭的工作,让投资者感受到在砚山投资有地位、有荣誉。从多方面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使外来客商真正体会到“在着舒心、干着顺心、处处得到关心”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全县招商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农场要安排专人负责牵头抓好招商引资工作,达到州委、州人民政府“要形成州、县(市)、乡(镇)三级共同抓招商工作格局”的要求。招商引资干部要加强学习,注意研究国家宏观政策、资本流动规律、投资者心态、自身优势及招商重点,做到熟悉县情,掌握业务,吃透政策,“知己知彼”。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谈判技能。

(二)建立招商引资联系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不少于一次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会议或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招商引资重点企业领导联系制度。为切实加强对投资企业的重视和指导,切实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县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挂钩联系1—2户重点投资企业的工作制度。

(四)建立外来投资重点项目跟踪推进责任制度。按照一个重点项目一套班子的原则,实行重点招商项目跟踪推进、跟踪服务责任制。每年由县经商局列出外来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个工作班子与项目挂钩,负责项目的推进和项目全程跟踪服务,确保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早投资、早投产、早见成效。

(五)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联络员制度。在涉及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办理、落户的有关部门抽调1—2名人员为招商引资联系员,主要负责协调办理项目落户过程中涉及本部门的服务事项,以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六)建立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月通报制度。每月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一次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实施进展情况,找准存在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推进项目的尽快实施。

(七)建立公开评议制度。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所有涉及投资企业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建立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省、州人民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实施《砚山县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对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农场和县属有关部门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并严格兑现奖惩。从2011年起,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将进行行政问责和相应惩处,为形成全社会、全民招商创造条件。

六、加强执法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新来我县投资的国内外投资企业征收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国家、省、州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加强收费管理,对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的各项费用,逐步实行集中收取或由商业银行代理收取。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任何方式向投资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社会公益活动的赞助应由企业自愿参加。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示意外来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机构应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四)切实减少对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对企业进行重复、多头检查,所有检查人都必须持证检查。

七、加强监督检查,优化投资环境

(一)开展部门行风评议工作。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各行政审批、执法部门的行政行为、服务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组织对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为企业服务情况进行行风评议,其结果将作为评议各部门工作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二)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等有关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招商项目和投资政策说明会,扩大招商项目的影响,提高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项目和政策的落实。

八、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氛围

要认真做好项目宣传册、招商宣传片等工作,借昆交会、农博会、珠洽会之机,大力宣传我县的资源、交通、区位和政策优势,最大限度地推介项目,宣传砚山。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平台做好招商引资对外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亲商、爱商、护商”意识,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要结合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加强对外宣传资料的策划与制作,通过电视宣传专题片、对外宣传画册以及以砚山招商引资工作为题材的形象歌曲等形式,积极宣传开放、奋进的砚山新形象,提高我县知名度。

本意见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砚山县招商引资实绩考核及奖惩办法(试行)

(砚办发〔2011〕17号)

第一条 总 则

为充分激励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积极投入招商引资工作,努力营造我县“大招商、招大商、促发展”的良好氛围,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助推全县经济发展。结合砚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惩原则

坚持项目合作,推动县域经济全面发展原则;坚持鼓励资源节约,提供环境保护原则;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考核原则;坚持定期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被考核单位和考核项目

(一)被考核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平远街、稼依华侨管理区;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考核项目: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1.经被考核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牵头引进的建设项目,在砚山境内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非国家投资项目。

2.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生物制药、文化旅游、电子信息、新能源、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项目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和公开招投标引进的项目不在考核范围之内。

第四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考核内容:被考核部门和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

(二)引进资金认定标准:被考核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牵头引进的单个项目到位资金,按该项目当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予以确认。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引进项目落户于县城和其它地区的(县内),引资数按牵头乡(镇)、华侨管理区的考核任务统计。

(三)考核奖惩办法

1.奖励

(1)考核任务在7000万元以上的

①完成当年引资任务90%以上(含90%),100%以下(不含100%)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②完成当年引资任务100%以上(含100%),110%以下(不含110%)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③超额比例在10%(含10%)——30%(不含30%)范围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④超额比例在30%(含30%)——50%(不含50%)范围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

⑤超额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

(2)考核任务在1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

①完成当年引资任务90%以上(含90%),100%以下(不含100%)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②完成当年引资任务100%以上(含100%),110%以下(不含110%)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③超额比例在10%(含10%)——30%(不含30%)范围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④超额比例在30%(含30%)——50%(不含50%)范围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⑤超额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

(3)考核任务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①完成当年引资任务90%以上(含90%),100%以下(不含100%)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②完成当年引资任务100%以上(含100%),110%以下(不含110%)的,奖励人民币1.8万元;

③超额比例在10%(含10%)——30%(不含30%)范围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④超额比例在30%(含30%)——50%(不含50%)范围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⑤超额比例在50%(含50%)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各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所得奖金30%用于奖励引进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20%用于奖励引进项目单位的分管领导,其余部份根据工作情况奖励其他有功人员。

2.惩罚

对完成引资任务80%以下的责任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将进行通报。此外,分三类情况予以处罚。

(1)完成率达到70%(含70%)但不到80%的,对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处罚1000元;

(2)完成率低于70%的,对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处罚2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对分管领导处罚300元。

(四)对未下达引资任务部门的奖励。对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但主动承担招商引资工作,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在砚山县注册公司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正式开工实施;根据引进项目实际投资规模的多少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总投资5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

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6—10万元。

(五)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奖惩

1.按照当年实际完成到位资金的十万分之五对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奖励。

2.如当年全县完成目标任务较好,可适当追加一定奖金,如全县完成目标任务达不到80%,将扣减10%的奖金。

(六)对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的奖惩

全县招商引资任务完成分配目标任务90%至100% ,每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完成100%以上的,县委、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追加。若全县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在下达指标任务80%以下的,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七)对个人招商引资的奖励。按引进该项目当年上缴税收地方部份的10%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3年。(个人指自然人,包括我县在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 组织考核

(一) 组织机构

考核工作在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于年底统一组织实施。日常考核和日常管理具体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考核步骤

1.项目申报。从项目洽谈到签约直至开工并有资金到位前,由项目牵头引进部门将项目相关情况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项目初审。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申报项目情况和到位资金进行初审。

3.项目认定。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办公室初审后的待考核项目进行逐一实地考核认定。

4.奖惩。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认定情况,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奖惩意见,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各引资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引资牵头部门在引进项目投资过程中,及时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意向协议。

(二)项目投资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及乡(镇)、华侨管理区跟踪服务记录和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及到位资金投入到固定资产的有效凭证。

(三)县考核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各部门和乡(镇)、华侨管理区引进的外资项目,以州县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资到位数字为准。考核确认时按相应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进行考核确认。

第八条 附则

(一)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据实列支。

(二)对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的罚款,由县财政局扣缴。

(三)本办法由县经济商务局负责解释,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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