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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2013
05/27
17: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完善优惠政策,加快产业发展,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投资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项目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各类组织及企业。

第三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和项目给予扶持。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各类组织及企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扶持税种为实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安宁市级留成部分(以下简称实缴税金,其中,企业建设期的建安营业税、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享受扶持政策)。奖励资金由安宁市级财政负责安排。

第五条 符合本扶持办法的企业和机构,同时享受国家、云南省、昆明市的相应扶持奖励办法。

第二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在我市区域内新办的各类工业企业,其开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即:每年按实缴税金的40%给予财政扶持。

第八条 对产品符合《云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企业,通过省级主管部门认定后,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三年,每年按实缴税金的90%给予财政扶持;后二年,每年按实缴税金的60%给予财政扶持。

第九条 对落户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落户我市并在我市区域内实施成果转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和国家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各类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重点产业补链产品和技术研发的非独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在安宁市注册纳税的总部经济型企业(集团总部及财务结算平台在我市),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给予扶持,其中:第一年按实缴税金的80%给予财政扶持,第二、三年按实缴税金的50%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一条 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给予扶持,其中:前二年,每年按实缴税金的50%给予财政扶持;后三年,每年按实缴税金的30%给予财政扶持。

第十五条 产品获得国家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产品获得云南名牌或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经营班子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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