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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2013
05/27
16:42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切实增强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全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昆明市招商引资奖励制暂行规定》,结合五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从昆明市以外成功引进资金并与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签订招商引资《代理协议》的授权代理商,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二、奖励比例

对授权代理商以实际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金为人民币,按超额递减的比例累进计算,比例如下:

(一)引进内资

1、引进国内资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生态环保产业及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8%支付奖励费。

2、引进国内资金投入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5%支付奖励费。

3、引进国内资金投入其它产业开发的项目,按实际引资数额的0.4%支付奖励费。

(二)引进外资

凡由授权代理商引资成功的项目,即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且外方资金到位,按照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引进外资100万美元以内(含1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金额的3%支付奖励费。

2、超过100万美元、在1,000万美元以内(含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2%支付奖励费。

3、超过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超过额的1%支付奖励费。

三、实际引资额的确定

实际引资额是指外来投资方实际投入项目的货币资金;实际引资额由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四、引资奖励兑现办法

(一)授权代理商在项目立项或工商登记注册前先到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领取填写《引荐项目登记表》,将引荐项目投资方对授权代理商的资格证明书面材料一并报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备案。

(二)授权代理商凭招商代理合同、外来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填写《五华区招商引资奖励费申请表》向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申请奖励费。

(三)引资项目可随时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会同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审核机构,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奖励费支付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办理兑付手续。

五、有关事项

(一)对引进项目的授权代理商的奖励在企业正常运转一年后予以兑现,同时,凡项目合同和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在资金全部到位后给予兑现。

(二)对出具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五华区发展改革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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